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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四家医院治疗不愈死亡 因果关系医院赔40万

发布日期:2016-11-06    作者:刘德斌律师
男子因囊肿疾病先后在四家医院住院治疗,因伤口长期不能愈合医治无效死亡,家属要求四家医院赔偿。记者8日从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所辖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四家医院均存在过错,三家医院超现有医疗水平的漏诊被免责,判令与患者的死亡后果有诱发或促进作用的重庆甲医院赔偿40万余元。

  2012年1月29日,王某因“发现左腘窝包块6余月”前往甲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腘窝囊肿”。同月31日,实施了“左腘窝囊肿病灶清除术”,术后同年2月9日出院。
  同年4月28日,王某第二次前往甲医院住院治疗。同年5月2日,实施了“左腘窝感染清创引流术”。
  同年7月18日,转至乙医院住院治疗,并多次行清创及安置负压引流手术,同年10月11日出院。
  同年10月25日,因术后伤口感染入住丙医院治疗,给予改善患肢功能及抗感染治疗。
  同年11月13日,又转至甲医院治疗。
  后同年12月27日,转至丁医院住院治疗,实施左腘窝病灶清除术,局部皮瓣转移,取同侧皮肤游离植皮、外支架固定、置管冲洗引流术。
  2013年2月13日,王某因医治无效死亡。
  王某家属认为,甲、乙、丙、丁四家医院在对王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2万余元,其中甲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三家医院连带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经司法鉴定,乙丙丁三家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均存在过错,但与死亡后果无因果关系。甲医院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系次要因素,与死亡后果有诱发或促进作用,故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甲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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