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垄断协议

发布日期:2016-1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横向垄断协议——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2.纵向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禁止的垄断行为。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4.垄断协议的豁免

  垄断协议如果是利国利民的,则允许。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属于1-5项情形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否则不豁免。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