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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刑事诉讼证人权利保护
www.110.com 2010-07-28 16:37

  浅论刑事诉讼证人权利保护

  证人证言是一种适用最广泛的诉讼证据,也是核实和鉴别查明其它证据并使之更加确切的有效手段。现代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直接言辞原则,它要求法官必须在法庭上直接获取口证或言词辩论方式呈现的事实和证据作为判决的依据。司法具有亲历性,只有严格依据言辞原则,才有利于案件真相的发现,追求司法公正,应遵循这一原则,有鉴于此证人出庭作证是十分必要的。然而据有关数据统计证人亲自出庭作证的情况不容乐观,仅有5%证人出庭给刑事诉讼的公证性蒙上了一层阴影。

  证人不出庭容易造成侦查材料在庭审中大量用,法官不能不更加依赖于庭下阅卷,从而形成一种新的“庭审走过场”。随着法制的进程,这一现状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而要达到这一目的,主要不能靠强制,而要通过证人权利和激励来实现,纵观国外立法,两大法系尤其是英美法系中的许多国家在证人作证制度上的设计都充分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基本法制理念,即证人在诉讼中履行作证义务的同时,当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美国和德国的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大大保证了证人能及时出庭作证,提高了司法公正与效率。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即不全面也不具体,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尴尬局面,因此有必要借鉴两大法系的有益立法经验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和刑事证据立法。

  我国证人出庭率低归纳起来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顾虑安全因素(2)考虑经济损失(3)没有法定责任(4)缺乏激励机制。此外,我国法律虽然规定证人有义务作证的义务却并没有规定有必须出庭的义务,更没有不出庭作证的责任规定,反观法治比较完善的国家和地区,在证人拒绝作证上都规定有明确的惩罚措施。比如物质罚款,秩序拘留,甚至以藐视法庭罪判处监禁等等。我认为我国刑事证据立法时应对证人权利及其保障机制设制上采取以下几点意见:(1)、提高证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赋于其实体上的和程序上的权利(2)、设立有关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措施或制度,即:1、设立保险制度2、建立无偿诉讼制度 3、建立人身安全保护制度4、设立隐名作证制度5、在证人财产权利保护方面建立证人作证补偿制度6、建全证人拒绝作证的制裁制度

  证人证言是一种适用最广泛的诉讼证据,也是核实和鉴别查明其它证据并使之更加确切的有效手段。现代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直接言辞原则,它要求法官必须在法庭上直接获取口证或言词辩论方式呈现的事实和证据作为判决的依据。司法具有亲历性,只有严格依据言辞原则,才有利于案件真相的发现,追求司法公正,应遵循这一原则,有鉴于此①证人出庭作证是十分必要的。质证俗称对质,是指辩护双方通过庭上听取审阅核对辩认等方法,对提交到法庭的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作出判断,无异议的予以认可,有异议的当面提出质疑,其中言辞应该是质证的主要方式,质证必须通过证人出庭才能得以实现,证人出庭作证是保护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的需要。②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应当庭出示,并由控辩双方质证,没有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人民法院定案的依据。否则势必影响办案质量,侵害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强调证人出庭能为当事人充分质证提供有效的法定场所和条件,使当事人质证权利得到充分的行使。证人不出庭作证,势必影响辩护权的行使,辩方没有机会接触证人没有机会当面询问,无法对其质证,实质上剥夺了被告人有效参与法庭裁判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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