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2日《江南时报》载,江苏盐城建湖的一位名叫施怀珍的女教师,在2004年3月22日,曾被建湖检察院带到盐城市区的康达宾馆,度过了长达二十八的“证人恶梦”。“施怀珍说,办案人员为了让她承认,在随后的日子里用了种种方法来挑战她的承受极限,这期间,由于忍受不了折磨,她偷吃了8片晕车药,想一死子之,但未能成功”。“据了解,当初那位曾被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带走调查的领导,在经历了53天的关押审讯后,证实受冤,于当年便恢复了公职。2006年12月18日,该领导向记者证实,他至今仍不知道施怀珍长什么样子,至于检察机关曾说施送礼给他更是无从谈起。”
“没有证人就没有诉讼!”这是一句古老的法律谚语,但事实上,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普遍较低。那么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为什么不愿意出庭呢?这里除了我们法律对证人的保护缺乏必要的措施外,更重要的还是我们的司法机关根本就没把证人当作“人”。在刑事审判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证人特别是辩方证人被法官、检察院随意训斥的情景,有时还免不了因其证言与控方掌握的证据不一致,而被控方带走关押起来。而证人遭遇刑讯逼供则又是司空见惯的事,在这种司法背景下,谁愿意当证人谁才是傻瓜呢。
我们不要怕证人或被告人翻证、翻供,《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我们掌握了被告人犯罪的其他证据,即使被告人翻供,法院照样可以判决其有罪。而若无其他证据,即使被告人不翻供,法院也不应该判决其有罪。
不要以为这些错案冤案与我们无关,就连那些堂堂的法院院长、检察院的检察长都几乎被刑讯逼供得来的“证言”置于死地,到这种厄运降临到我们自己头上时,也会让你有一种“呼天不应,叫地不灵的‘透心凉’”的感觉。
子虚律师告诉笔者,在虚拟省司法厅处罚的几名律师中,几乎全都遭遇过刑讯逼供,而在虚拟省司法厅依据处罚这些律师的判决书中,这些律师被显著地称之为“证人”。
在2006年第23期《民主与法制》杂志的封面上,载有一个独有的黑体大标题《“双规书记”折了》,在该文中,记者称湖南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将‘双规’权力的滥用几乎到了极致”,“只要是他看不惯的人,只要是不听他调排的人,注定难逃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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