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发生事故造成损害 商业三者险是否赔偿
发布日期:2016-11-15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8月21日21时30分,于209国道3100km+400m路段,刘奕长酒后驾驶桂RFF621号小客车沿209国道由武宣往覃塘方向行驶,唐建平驾驶登记在广西柳州天恒运输公司桂B3300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B2923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超载装载钢材对向行驶。至上述地点,刘奕长驾车超过道路中心线靠左行驶,唐建平发现后采取避让不及,至使发生碰撞,造成刘奕长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奕长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唐建平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桂RFF621号车在太保贵港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保额分别为12.2万和10万,且不计免赔率。
广西柳州天恒运输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赔偿包括车辆修理费、运费、停车费等各项损失20410元,由太保贵港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的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刘奕长的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
因桂RFF621号车的驾驶员刘奕长醉酒驾驶发生事故,造成柳州天恒运输公司的车辆损坏,该车的第三者商业险是否应该对柳州天恒运输公司的车辆损否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本条的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其含义是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基础是保险合同,作为签订合同一方的当事人,保险公司只需要承担合同约定内的义务。通常,商业保险合同中会就被保险人发生事故的情况、种类、损失认定等问题作出具体而明确的约定,而且要在事故成因、就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负担的责任比例等都有结论的基础上,保险公司才会就被保险人的出险予以赔付。因此,一旦出现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交强险在其限额内先行予以赔付之后,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不是就其余损害无条件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而是首先要确定侵权责任的性质,明确加害人基于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赔偿范围,在此基础和范围内才涉及本条规定所称不足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赔偿的问题。
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其承担赔偿义务的性质系合同义务,应当根据其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赔偿。由于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系当事人自愿订立,其数额、范围都由当事人约定。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义务,与基于交强险所承担的赔偿义务存在诸多不同之处。首先,从两种保险合同的合同目的看,投保人购买商业三者险是希望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能够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以转嫁或分担自己的风险。而交强险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于保护受害人被保险人的风险分散则居次要地位。其次,从请求权主体上讲,只要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就基于法律规定有权直接向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而通常情况下,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往往允许商业三者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除了特殊情形下诸如怠于履行追偿权利才允许受害人直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本案中,桂RFF621号车在被告太保贵港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故原告的损失先由太保贵港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本可以在第三者商业险赔偿限额内按责任赔偿,因桂RFF621号车的驾驶员刘奕长属酒后驾驶,违反了与太保贵港支公司签订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三)项之1规定,“ 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故原告请求被告太保贵港支公司在商业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本院不予支持,该赔偿责任应由刘奕长的继承人在继承其遗产范围内承担。
(作者单位: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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