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让没告知是欺诈吗?
发布日期:2016-11-16 作者:姚雷律师
《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六十八条指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注:转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问题
- 公司债务和公司一起整体转让时(受让方同意承担债务)债务告不告知和取 4个回答0
- 接手别人的厂房,转让方未告知有欠房东钱,现房东想把债让我们还 0个回答0
- 银行债务转让 2个回答0
- 收到债务转让通知书,是不是起诉了! 2个回答0
- 刚转让过来的店铺五天房东要收回(我询问过房东会不会收回房子前店主 2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亲属涉嫌刑事犯罪一定会判刑吗
- ST富*最新索赔条件,发布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索赔征集中
- 驰名商标认定标准是什么
- 宅基地不能随意处置
- 熟人借钱不还怎么办
- 仁*控股最新索赔消息,发布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与重整提示性公告,搜谱征集中
- 借名买房案例分析
- 国*科技索赔征集,谢律师团队提示:收到行政处罚,股民可索赔
- 确认婚姻无效是否有时间限制
- 是不是不当得利
- 数据资产入表中数据合规的重要性
- ST*投最新索赔消息,发布股票交易风险提示公告,谢律师团队提示索赔条件
- 威X股份最新索赔条件,发布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索赔征集中
-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 ST富*最新索赔消息,收处罚决定书,谢团队提示索赔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