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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房产税如何征收

发布日期:2016-11-17    作者:110网律师
新国五条实施细则
2013年3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新的房地产政策,房地产政策新国5条。很多人不知道2013年楼市政策的具体规定有哪些,华律网小编整理了具体内容,细则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1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取得了积极成效。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仍处在关键时期,房价上涨预期增强,不同地区房地产市场出现分化。为继续做好今年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具体请查看>>>新国五条实施细则全文
 
新国五条实施细则全文解读
2013新国五条内容是什么?应该如何解读?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让您全面了解新国五条的内容。
自2009年12月份开始楼市调控以来,政策经历了四次升级,分别是2010年1月的“国十一条”、4月的“国十条”、9月的“9.29新政”,2011年1月的“新国八条”,2013年出台的“国五条”则是第五次调控升级。
1、“国五条”中稳定房价的新政包括,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加强市场监管等五项内容。
权威解读:坚持调控政策不动摇、力度不放松,这无疑是扭转市场预期的及时举措。此次重申,是因为有些城市区域市场发生了变化。所以目前应该是对房价上涨过快城市加强制度的执行和管理,有针对性地稳定市场。具体请查看>>>新国五条内容解读
 
新国五条20%如何征收
楼市调控新国五条内容发布,出售自有住房,个税按20%计征楼市调控,假离婚低首付买二套房,行不通了。
中国政府网昨天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即“新国五条”全文,以下简称“新国五条”)证实,此前楼市关于调控紧缩的传闻并非空穴来风。
“新国五条”中不仅要求提高二套房贷首付比例,还特别强调,出售自有住房所得须缴20%的个税。具体请查看>>>新国五条20%如何征收
 
二手房房产税如何计算
一、房产税的税率
按照规定,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实行从价计征的,税率为 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房产的计税余值,二是房产租金收入。
(一)房产的计税余值
按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
所谓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自然损耗等因素后的余额。
这里所说的房产原值,是指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的房屋的原价。,凡是在企业“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均以房屋原价扣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的计税余值。按照规定,企业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产的原值。具体请查看>>>二手房房产税如何计算
 
2016年企业的房产税如何计算
二手房房产税有哪些计算方法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企业房产税的征收方式。具体内容如下:
从价计征房产税。
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2)、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
从租计征房产税。具体请查看>>>2016年企业房产税如何计算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房产税征收范围是很多风闻房产税征收的房主和购房人想知道的,但是从某种角度来说这个问题问的太泛泛了,很多人不是能很有效的回答出来,为了给大家解除疑问,特意总结了一些:
房产税征收范围多大,首先先要说说房产税的概念,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具体请查看>>>2016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有哪些
 
房产税20%什么时候实施:
国五条房产税个税20%的规定出来之后,各地对房产税个税的实施执行时间特别关注,但是现在虽然进入倒计时阶段,但是新国五条的实施各地均未开始,要等到5月1日以后开始实施。
国务院上月出台的楼市调控“国五条”及其细则,因其严厉性,不仅对市场造成心理冲击,也令部分地方政府一时进退两难,只好“等等看”,致使中央、地方政策衔接上的“空窗期”尴尬延续。
除了交易井喷外,关于地方细则的内容也是传闻满天飞。具体请查看>>>房产税20%什么时候实施
 
房产税什么时候执行:
新房产税指我国将计划实施的税收体制改革中推进房产税改革后所形成的新模式的房产税。那么,新房产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华律网小编整理了有关知识,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新房产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房产税并非是个新税种,目前个人和单位出租住宅和非住宅就要征收房产税。主要内容如下:
依据1986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每年征收房产税,但规定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免税。也就是说,房产税并不是新的东西,以前主要是对生产经营性房产征税。具体请查看>>>20%房产税什么时候执行
 
广州房产税如何征收:
一、广州房产税如何征收
广州市地税局目前尚未收到广州试点房产税的相关通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包括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范围以及2013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等。
广州市、区(县级市)政府每年将安排一定数量公共租赁住房,通过积分制解决部分优秀异地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具体数量和准入条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另行公布。具体请查看>>>广州房产税如何征收
 
深圳房产税如何征收:
“房产税”无疑成为本次“两会”的热词。在昨天2013年全国两会广东开放团组会议上,当有记者问及深圳会不会推出房产税时,深圳市市长许勤回答:“要看国家的统一部署”。
昨晚,有多个新浪认证账号发微博称:深圳市长说,深圳房产税方案已经提交中央待审。此说引发热议。在现场采访的本报记者,证实现场无此说法
许勤表示,房地产是大家关注的热点问题,深圳的房地产形势是“在现有的政策下面,去年房地产的销售量大幅度增加,但是价格是时高时低”。关于房地产税的问题,许勤强调,“这要看国家的统一部署,如果落实到深圳,我们会按照国家的要求来进行这项工作,同时按照国家的要求来确保房地产的平稳健康发展。”具体请查看>>>深圳房产税如何征收
 
天津房产税如何征收:
天津房产税怎么计算,天津房产税如何收?
要视情况而定房子过没过五年 有没有二套 如果过五年的房子 成交单价在区域房屋指导价之上的征收5.65%差额营业税 如果业主名下有二套住房 则加收1%个人所得税如果没过五年的房子 成交价无论如何 都征收5.65%全额营业税 也不考虑业主名下有没有二套都征收1%个人所得税。具体请查看>>>天津房产税如何征收
 
北京房产税如何征收:
一、北京房产税如何征收
房产税属于地方税,理论上可由地方政府对各项税收构成要素依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差别化的设置。公民可依据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及财产税的征收情况,选择在更优的区域居住生活。理论上,房产税会使各地方政府竞争性提供公共服务,以吸引更多居民,推动本地房价上涨并以此获得更多的财产税收入,然后再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达到良性循环状态。
二、房产税的税率: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具体请查看>>>北京房产税如何征收
 
重庆房产税如何征收:
重庆房产税版本1:针对高档住房 
重庆市市长黄奇帆6月8日表示,重庆的房价是基本合理的,重庆不会针对所有商品房征收房产税,房产税目前考虑只针对高档住房,具体方案是对价格高于市场均价3倍的“高价房”收取1%的房产税。
重庆房产税版本2:基数参考面积和套数 
记者了解到,目前房产税开征的基数倾向于重点参考持有房产的套数和面积,目的仍是打击投机炒房者和抑制高端消费,绝大多数拥有普通自住房户并不受影响。具体请查看>>>重庆房产税如何征收
 
上海房产税如何征收: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本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
二、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房产税认定时,应如实填写房产税认定申报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
(二)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
(三)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五)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具体请查看>>>上海房产税如何征收
 
2016房产税如何征收:
“新国五条”细则明确规定二手房交易中的个人所得税将会按照个人所得的20%征收。并规定,要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并总结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经验,加快推进扩大试点工作。
新房产税如何征收2016,主要内容如下:
 (一)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房产。所谓房产是指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包括其附属的设备,但不包括独立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等。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遮挡风雨,可供人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存物资的场所。










































摘自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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