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有效吗?
张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陈某致力于公司经营,事业有成,家底丰厚。2013年张某发现陈某有婚外情,并得知在2010年至2012年间,陈某陆续转账给李某数十万元,供其日常花销。张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某和李某返还不当得利。
在本案审理中,审理法官认为,陈某把数十万元给情人的行为应该属于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妻子可以要求分割这十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由于张某与陈某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共有关系并未终止,无法进行具体份额的分割,,故应依公平原则等分处理,即原告享有该共同财产的一半。由于丈夫未经妻子的同意擅自处分妻子额财产,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妻子可以主张被告李某返还。而丈夫转移自己的财产给情人的行为由于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行为,但属于“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