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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某运输公司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6-11-23    作者:110网律师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夏辉合伙人律师  姜晓峰律师
【案情简介】
柴某购买了一辆货车,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双方在挂靠协议中约定,柴某自主经营挂靠货车,自负盈亏,每年向运输公司缴纳管理费,由运输公司为其办理各项货运证件;货车如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由柴某自行承担,运输公司先行赔偿的各项费用柴某须在30日内予以返还,逾期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
20131020日,柴某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车祸,柴某负全责,运输公司先行垫付了各项赔偿损失共计42600元。因柴某没有及时向运输公司支付赔偿款,运输公司将柴某诉至法院,要求柴某依据挂靠协议约定返还赔偿款,并支付利息。
【承办过程】
律师代理该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向法院陈述代理意见 车辆挂靠是指个人出资购买车辆而挂靠在某客货运输企业,并以该企业名义进行客货运输经营。车辆挂靠的实质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即具有合法运输经营权的企业法人给没有取得合法经营权的个体运输户提供合法经营的身份和一定的管理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2009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要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稳妥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在适用《合同法》52条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人民法院应当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人民法院对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挂靠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双方约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由柴某自行承担损害结果,也符合权利对等原则。运输公司为柴某垫付了交通事故赔偿款后,柴某没有归还,属于不当得利。双方在协议中约定逾期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诉请,该利息约定也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表示,且支付一定的利息是一种经济交易习惯,应该予以支持。
【审判结果】
胜诉。
判决运输公司与柴某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协议依法有效,柴某应支付运输公司垫支款共计426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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