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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受害者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6-11-30    作者:王丽律师
 一、通知侵权网站停止侵权行为
  受害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
  (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二、到法院提起诉讼
  (一)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1、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2、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3、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人民法院;
  4、被侵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二)谁可以作为被告?
  1、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
  2、只起诉网络用户的,网络用户可以追加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
  3、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
  三、哪些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1、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的;
  2、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的;
  3、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公开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的;
  4、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公开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的;
  5、公开该信息侵害权利人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的;
  6、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的;
  7、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文书和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等信息来源所发布的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与前述信息来源内容不符;
  (2)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添加侮辱性内容、诽谤性信息、不当标题或者通过增删信息、调整结构、改变顺序等方式致人误解;
  (3)前述信息来源已被公开更正,但网络用户拒绝更正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予更正;
  (4)前述信息来源已被公开更正,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仍然发布更正之前的信息。
  8、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
  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公开个人信息的,不属于侵权行为。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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