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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居民小区内交通事故,应该怎么处理?

发布日期:2016-12-06    作者:单义律师
居民居住区内道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范的道路范畴,居民居住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由交警部门处置处理。具体理由如下:
 
小区道路是公众通行的场所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专有职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该解释明确了道路的本质属性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道路是与铁路、水路和空中航线相比较而言。从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本质属性来看,道路的特征是允许车辆和公众通行,这种允许是指法律上的允许,譬如军事禁区等,单位内部的禁止不在此列。道路与公路的概念属性不同,道路是社会机动车和公众通行的场所,其最本质的不同就是通行使用的公共性和安全性,即安全的公共性;公路作为交通运输部门路政管理的对象,是基于所有权的公共性,即路权的公共性。居民居住区即小区在内部就是一个小社会,路权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公共性,使用权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其安全的公共性更是不容置疑。小区道路车辆和事故不断增加也是不争的事实,同样损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危害的同样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的安全,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应有之义,此类警情理应由交警部门处理。
 
车辆在居民居住区内通行已明确纳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部分的第六十七条规定“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该条例将单位院内以及居民小区内道路放在道路通行规定章节部分对机动车通行规定进行规范,实际上已将单位院内道路和小区道路解释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道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管理。
 
部分地方性法规已明确将居住区内道路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之中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章“道路通行条件”部分第三十一条规定“乡村、集镇、居住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自建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第五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漫水桥或者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应当按照限速标志、标线规定的速度行驶;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第八十九条规定“擅自将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的停车场,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停用、挪用停车位数,每一停车位每日罚款100元。”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六十公里,公路最高时速为九十公里;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最高时速为二十公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最高时速为二十公里。”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居住区内的道路,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最高时速为三十公里。”此外海南、陕西、青海、新疆等地的地方性法规也将居住区内道路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的公告(第3号)(甘政发〔2006〕68号)中明确将单位道路和小区道路明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在该公告的附件一甘肃省公安厅行政执法依据部分甘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行政执法职权中第43项明确将“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避让行人,不按照限速标志行驶的。”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予以警告或者罚款。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对单位道路和小区道路的法律规定以及甘肃等省级政府的实践来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道路除了广场、公共停车场外,至少应包括单位院内道路和居民小区道路。
 
机动车登记管理是公安交管部门的法定职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第五条规定“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条规定“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
 
行政许可法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根据“谁许可,谁监督” ,“谁登记,谁管理”的依法行政原则,对依法登记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
 
处理车辆通行事故是交警部门的法定职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三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根据以上规定,车辆无论是道路以内还是道路以外,无论是交通事故还是通行事故,居民居住区内道路发生的车辆交通事故均应当由公安交管部门处理,除非涉嫌其他部门管辖的犯罪,才可移送有关部门。
 
综上所述,公安派出所处理车辆通行事故在职权和程序上并无法律依据,只能按照非交通事故及过失侵权处置,容易引发信访问题。既损害了当事人权益,又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整体形象,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职权法定、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单位院内和居民小区内发生车辆通行交通事故应当由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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