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怎么处理?
发布日期:2016-07-16 作者:刘哲律师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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