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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网络诈骗 维权无处可寻?

发布日期:2016-12-07    作者:叶嘉伟律师
新型网络诈骗 维权无处可寻?
遇到网络诈骗应该如何寻求帮助?
今天中午,接到朋友电话,说是自己被诈骗了,现在记者打电话给他让他过去接受采访,问我是否方便陪他过去一趟。出于热心肠,我便放下手中的工作陪同朋友一块过去市公安局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在路上,我听他讲述了被骗的经过,我一听,就告诉了他今天结果。“在你们被害者收集所有证据并且联合起来之前,警察是不会管的。”
下面简述一下被骗的经过(以第一人称简述):
经朋友介绍,我太太加入了一个微信群,管理人员声称只要每天完成群内发布的推广任务,将相关信息发朋友圈并且获得8个赞或以上,就可以领取30块钱的红包,但是前提是要交368元的押金。每次成功介绍其他人参与,将获得68元的奖励。我太太尝试之后,已经开始盈利,于是在她的软磨硬泡之下,我跟我太太的亲朋好友陆续加入了这个群体。但是当我刚做完第一天任务并领取30元红包之后,第二天就被踢出了群。管理者之前的微信公众号也不见了,任何人都联系不到,才知道自己被骗了。然而在被踢之前,群里面的人都是满的,而且有好几个类似的群,也就是说被骗人数起码上千人。
大家听上去有没有觉得很是熟悉?类似传销但是却又不是洗你脑叫你去卖东西,而仅仅是发任务给你进行相关的推广。类似微商却又不会给你实体商品进行买卖。在信息科技越来越发达的时代,类似的新型利用网络诈骗层出不穷,被骗后该如何处理才能最好的维权?
一、    到公安机关办公处寻求帮助(简称“报警”)
首先,我们看一下刑法关于诈骗罪的定义。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再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第六十九条关于合同诈骗的追诉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简单的说,就是你个人被个人骗走的钱达到5000了,或者是其他单位骗你们一群人的钱达到了5万块钱以上了,你就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救助,而公安机关则应当立案侦察。
但是
像我朋友这种,一个人被骗了368元的,公安机关普遍不管。而以“一群人被骗超过5万元”为由去报案的,也有很大可能由于大伙不团结或是被害者分割各地又或是证据准备不充分等被驳回。
因此,我在这建议各位,如果被骗之后由于自身被骗数额较小公安机关不受理的,可以寻求共同被骗的小伙伴,然后聘请专业人士(律师、公安亲属等)帮你们准备立案材料,再一同前往公安机关报案。
二、    利用便民措施进行维权
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以及经济的增长,我国的领导阶层深刻的意识到了利用网络科技简化公民维权流程的必要性,各机关不仅申请了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等,公安部还建立了“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根据今天我接触到的记者核实的情况,像我朋友的这种“个人小金额诈骗,大规模受害者受骗”的情况,受害者可以登陆该“举报网站”,将相关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发红包记录等信息通过截图的方式发送给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审查,一旦确认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将进行相关侦查工作。
这样一来,就算是全国范围内的利用信息科技犯罪的行为,被害者也可以很方便的进行举报,并且免除了各地接到报警后再整合相关资料的繁琐步骤。“举报网站”的推出固然是便民,但是最后是否得到充分地利用,这个可就只能等公安机关的结果了。
 
有人这个时候要批判我了,“为什么没有提到民事诉讼这个方法?警察都是叫我去法院的啊。”
首先要跟大家解释的是,提起民事诉讼,在你没办法确认被告身份的情况下,你是被办法到人民法院立案的,而类似的诈骗,往往就是没办法确认对方身份。而且,诈骗罪属于刑事犯罪,警察跟你说这是民事纠纷要去法院立案实属无稽之谈,在我看来,这是一种推卸责任的行为。想起之前看的一则新闻,“一男子因被骗金额太少公安机关不立案,继续给骗子打过去5000元以达到立案标准”,这无疑反应出了公安机关的不作为以及公民维权难的无奈。当然公安机关也有自身的难处,这点我们也要予以理解,但是如何去解决这个矛盾,是当务之急而不是非紧急问题。
 
最后给大家一个最简单分析是否诈骗的方法,只要对方一跟你要钱,哪怕是你儿子的微信号,在确认对方身份之前,也请你不要轻易转钱。
防范胜于事后维权。
 
                                       叶嘉伟 律师
                                     2016927
 
下面照片为深圳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小册子的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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