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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新生儿抢救文字记录被医学会认定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案例(泰安医疗纠纷马家强律师推荐)

发布日期:2016-12-18    作者:马家强律师
无新生儿抢救文字记录被医学会认定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案例(泰安医疗纠纷马家强律师推荐)
原审法院认为,徐x41周+4到潍坊市xx医院住院分娩,分娩过程中发生羊水栓塞,导致新生儿重度窒息,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山东省医学会鉴定,在新生儿抢救过程中,潍坊市xx医院未尽到相应的救治义务,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并认定潍坊市xx医院负次要责任。该鉴定结论合法有效,应当予以确认。潍坊市xx医院主张根据门诊病历复印件,医院对患儿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抢救,潍坊市xx医院不存在医疗过失,并申请重新鉴定,因门诊病历系复印件,潍坊xx医院在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要求重新鉴定,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徐x、刘x作为死亡婴儿的父母,有权主张权利,因潍坊市xx医院在医疗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故确定潍坊市xx医院承担婴儿死亡造成损失的30%为宜。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问题有两个:一是潍坊市xx医院对于徐xx花费的医疗费31571.80元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二是原审对于潍坊市xx医院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是否程序违法的问题。
关于争议的第一个问题,徐xx因足月妊娠到潍坊市xx医院待产,潍坊市xx医院应当为徐xx做全面检查,产前准备工作应充分,并及时采取正当的医疗措施以确保徐x及胎儿的健康与生命安全。徐xx在分娩过程中,由于发生羊水栓塞,造成子宫全切、新生儿死亡的损害后果,经山东省医学会鉴定新生儿死亡与医院医疗过失行为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徐xx分娩及子宫切除花费的费用均发生在接受诊疗过程中,原审确定由潍坊市xx医院按照过错程度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潍坊市xx医院主张对上述医疗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的第二个问题,山东省医学会作出的鲁医鉴(2012xx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载明“虽医方自述给予了抢救治疗,但无新生儿抢救的相关文字记录,不能证明医方尽到了相应的救治义务,不能排除患儿死亡与医方的医疗过失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患儿死亡主要与患儿之母分娩过程中并发羊水栓塞导致患儿重度窒息有关,也与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潍坊市xx医院依据门诊病例复印件,据此主张已对新生儿进行了全力抢救,并申请重新鉴定,但因潍坊市xx医院不能提供门诊病例原件,且未提供相他证据予以佐证,原审对于潍坊市xx医院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刘x、刘xx与潍坊市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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