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上诉改判的泰安中级法院案例(泰安马家强律师推荐)

发布日期:2016-12-19    作者:马家强律师
    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上诉改判的泰安中级法院案例(泰安马家强律师推荐)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的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向多人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严惩。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其向燕某出售甲基苯丙胺20.8克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刘向燕某贩卖20.8克甲基苯丙胺的依据仅有燕某的证言及宁阳县人民法院(2013)宁刑初字第号判决书,两份证据的源头同一,证据单薄;现燕某证言发生变化,该起犯罪事实存疑,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关于上诉人刘及其辩护人提出"判决所认定的第4起不是犯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刘系贩毒人员,有长期贩卖毒品的行为,陈某、霍某、王某联系刘购买毒品,即欲从刘处购买毒品,刘从上线购买毒品后又转卖给陈某等人,在交易中有议价、定价、约定交易、传递毒品等实际贩卖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构成,本起应定性为贩卖毒品罪,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宁阳县人民法院(2015)宁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的定罪部分;二、撤销宁阳县人民法院(2015)宁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21年9月16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标题:x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