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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的刑事辩护 ------2016年第一次法律援助同行评估总结培训会演讲稿

发布日期:2016-12-22    作者:110网律师
王蔚律师2006年主办的李某某涉嫌盗窃一案,在2016年法律援助案例评选中被评为优秀案例,1118日受丰台法院邀请就办理法援案件谈谈自己的经验与感受。现整理成文字与您分享。
一、自我介绍
我叫王蔚,现北京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很高兴丰台法律援助中心提供这个机会与大家一起交流,谈谈自己在办理援助案件的感受。我2008年来北京执业,最初在致诚从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近3年,主要办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雇员受害及工伤案件,2012年开始正式商业律师,期间主要办理民事案件。在丰台法援指派的案件中大多是刑事案件。总的来说,刑事案件的办理不多,因此谈不上经验,就是谈一下自己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心得,和大家交流一下。欢迎大家指正。
二、办理刑事案件的感受
1、刑事案件中律师的作用
在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我个人认为作用还很十分有限的,尽管刑诉法不断完善,律师作用不断增强,但是与我们的期望值还是相差很远。
律师承办案件主要工作一般局限于会见、阅卷、一些程序上的工作,对于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这个最终的目的还有距离,至多申请个取保、辩护词也是很形式的,因此所做的工作也不是很令人满意。使得办理刑事案件除了为了挣钱外,没有什么成就感。经常有人问,雇您辩护能让他出来吗,一听到这些,心里总是很反感,首先这个雇听的就像剥削被剥削,身体精神受支配的感觉,很不舒服,没办法,只能说普法这么多年确时成效不显著,也只能回答依法申请取保,事实却是这样。因此很多案件接不下来。这也是办理刑事案件少的原因之一。
2、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是否做到尽职尽责。
造成律师作用有限的原因很多,但是作为律师没有认真完成工作也是不争事实。我们看到的大多数的辩护词确实没有什么深度,表面化,形式化,内容不疼不痒,比如说主观恶性、积极悔罪、变现良好、危害不大等等。不能说这样的辩护词不对,只能说有欠缺。有时候想想三个阶段,一个阶段1—2万,问问自己每个阶段能做些什么,自己都说不清。其实也没做什么。说白了还是没有做到尽职尽责。
前段时间快播案件庭审,我记得当时直播是吧,引起很大的关注,我感觉还没有哪个案件能够引起网民这么大的兴趣,多少大案要案也没有这个这么大的反响。为什么会这样?从一个律师的角度理解,之所以产生这样的效果,因为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做了细致的工作,就像媒体评论的,从某种程度上,法官、公诉人在这个案件的准备上显然没有律师准备的充足。对抗性如此强烈,非常罕见,律师是在真正的履行辩护律师的职能,我们都看到的港剧欧美剧中的法庭对抗,平时我们在现实中想看到但很少有这样的对抗,而当这样的对抗就出现在眼前时,因此反响强烈,哦  原来辩护可以这样激烈,这才是空辩双方应该有的。这也使我想起了我的从事律师的初衷,我是化工专业毕业分配到国有企业,当时工作很清闲,一个很偶然的机会,有个同事在自学法律,当时我就问你学这个干什么,因为我高考时全年级报法律专业的很少,这个专业干什么的都不很了解。同事说做律师,这是忽然想起,在港台剧中的律师,穿着整齐,收入丰厚,庭上侃侃而谈,受人尊重,非常光鲜的执业,从那时开始为了我的律师梦,我开始了近10年的法律自学之路。职业后,发现和我想象的不一样,没那么光鲜、没那么从容,庭审也不是想象的那样,逐渐的习以为常,习惯了这样的庭审,也慢慢忘记了庭审应该的样子。快播案件,又是我重新燃起了律师梦想。我们距离真正的辩护律师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我们的辩护工作还做得远远不够,随着刑诉法的不断修改,律师的作用还是不断相好的方向发展,我觉得要抓住这个机会,人家给你机会了,你却没抓住,那我说下次谁还给你机会。
前段时间,办了个援助案件。侦查阶段,故意伤害致死,第一时间会见并提出了律师意见,一个月后,北京市第二分检来电话,说现在进入审查批捕阶段,看到您在侦查阶段写了律师意见,问一下对于批捕有没有什么意见,我当时很吃惊,真是第一次遇见,感觉忽然对律师意见这么重视,这还是头一回,受宠若惊。其实在案件的律师意见中本来想提以下批捕或取保的意见,因为存在家属需要被告人照顾的情节,但是最终因为属于严重刑事犯罪,存在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就没提。当接到电话时,就说了自己的看法。检察官也很实在,说这么年,还没有因为这个取保。这个案件给我的启发,随着刑诉法的不断完善,律师的作用在不断增强,法律赋予我们权利的事后,要用上,就和我上面说的一样,别总说作用小,给你权利了您却不用。因此该做的工作必须要做
我在办理援助案件时自已认为还是很尽心的,因为我是这么想的,法援指派案件一年也没几件,不能不像话。
今年年初,办理的一起未成年盗窃案件,侦查阶段,盗窃数额很小,情节也不严重,当时就想到了积极赔偿这个环节,征求被告的意见后,因为涉及取证,征求了主办警官的意见,和家属去了事发当地派出所,最后找到被害人谈赔偿,希望取得谅解。忙活的大半天,尽管没有达成一致,但是该做的工作确实做了。
3、刑事律师业务钻的不透
钻研业务不深,刑事案件业务能力有待提高,比如现在的民事案件,很多问题没有答案,律师很困惑,遇到当事人文没有准确的答案,比如,物法权、买卖合同解释、婚姻法解释出台后物权取得办理登记,无权处分的、宅地机的等等。我们经常可以探讨,提升业务水平,在很多案件中,律师的观点可以影响案件的进展,也是我最感到欣慰的。而刑事案件,探讨的很少,在面对刑事案件的法官、检察官,我们在业务储备上明显不足,处于下风,也就很难左右案件的进展。
记得,早些年办理的刑事案件,会见,那时候会见还需要办案机关批准,我叫了手续后,就问什么时候会见,当时记得很清楚,警官抬头看着我,问道,你是律师吗,这都不知道,回去好好查查,回去后我就查,刑诉法没有,后来在公安机关形式办案规则中找到, 48小时安排会见。原来参加司法考试背过早忘了,可转念一想,这么简单的时限规定怎么会忘,我们说民诉的时效你会不会忘,不会,为什么这回记不住,很多是受这些规定没有遵守,律师也没有因为这些去咬住不放,所以记不记无所谓。确实是这样,客观上存在这个结果,但是不得不承认自己业务不精,没有钻头,快播案件控辩双方对抗激烈,没有业务知识储备何来对抗。
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我认为律师最大失败就是对于被告人有利的东西由于自身的业务能力,你没有提出来,而法院确认了。这是最大的失败。
记得,前几年,办理过一个盗窃的案件,和同事一起办的,就是在市郊出租房,一位租客发现家里被盗后报警,警察来后看了看现场做了笔录,看看监控录像就离开了,离开后房主反复看监控,发现另一个租客很可疑,一直在被害人房间前转悠,就叫这个租客一起到了派出所,租客到了后就全交代了,卷里显示到案经过是扭送,当时看到这个到案经过后,觉得怪怪的,有点不妥,经过查阅法条,发现扭送是对正在犯罪、犯罪后被及时发现的,可以理解已经完全锁定犯罪嫌疑人,而本案并非锁定发罪嫌疑人,只是觉得可疑,不应该属于扭送,应该构成自首。但是和其他办案人员讨论的时候,最终没有将自首写入辩护词,庭审是法官直接认定自首。这个案件我感受很深,我们的工作没有到位,律师可以做的为数不多的几个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却因为我们的业务能力没有提出来,很失败。
关于业务发面还有两个案例:第一个,盗窃认定。我接了个法援指派的案件,未成年盗窃,被告供述10多起盗窃电动车,每起数额也不大,供述的时间先后不同,有的有赃物、有的有被害人、有的有收脏人、有的有鉴定结果。这里就又有一个问题,盗窃罪,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赃物以及或手脏人供述。具备哪些条件构成盗窃行为。和很多人探讨,也没有一致的答案,最后个人总结:被告人供述肯定不是必备的,赃物是不是必备的?很多案件没有找到赃物,就无法认定盗窃事实了吗,所以赃物也不是必备的,也就是说事主被害人很关键,没有的话,无法认定盗窃,很可能是无主物或遗弃物。
还有一个案例:就是刚才提到的盗窃案件,刑事拘留一个月后因鉴定盗窃数额不足2000元而释放。没有释放证明,只有一个行政处罚通知书。很疑惑,盗窃数额不够定刑标准,应该属于不是刑事案件,那么是否应该撤销案件,刑事拘留是否属于错误追究,在法院确定构成刑事犯罪之前,是否属于已经开始追究刑事责任,等等系列问题,以后有机会再探讨。
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的两难
经常遇到这样的案件,做无罪辩护,适用普通程序,时间长,往往还不如有罪辩护很快判缓刑出来。使律师辩护不得不进行选择。
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与被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为双方都没有受伤,也就没有报警,下午的时候,被害人呕吐住院,家属在是法定贴出通知寻找肇事司机,在下班时,见到肇事司机一起来到派出所,做了笔录,后肇事司机回家。第二天被害人死亡,派出所通知肇事司机后拘留,这个案件最初是考虑的事故责任认定可能存在问题,但最终因为类似案件简易程序会很快审结,如果积极赔偿,缓刑的可能性很大,而放弃了无罪辩护。庭审中还涉及到了自首的认定,法官提出如果辩护方坚持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会要求检察机关补充材料,会影响案件的审理期限,我呢在征求法官意见,不提自首,会不会缓刑后,得到答复是已经赔偿缓刑的可能性很大,最终放弃自首的主张。我觉得,对于类此情况,要以维护被告人切实权益为前提。
三、办案的过程
首先,最最主要的是责任心,认真。
1、接到一个案件后,我一般首先把涉及该罪名的相关规定及相关解释查阅整理。同时看看有管理类案件的文章,主要是一些确定构成此罪的一些条件,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2、接下来尽快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阅卷,并加以整理,这一步我认为很关键,通过阅卷全面了解案件事实,针对阅卷提出问题,可能在接下来的会见时有针对性的提出问题。因此作了阅卷笔录很重要。不仅仅是走个形式。这一步工作说实在的是很繁琐的,现在都是拍照,回来后在看,头都大,尤其是相对复杂,案卷材料较多的案件。我呢,总是怀着激情阅卷,看到这些就感觉看一部侦破电影,很投入,总是幻想能发现大的明显的错误的地方,实际上存在瑕疵,但无法影响案件定性。要有激情,不能应付差事,一般都要看三遍到四边。
另外,阅卷可以学习很多业务知识,可以让我们融入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更深刻理解刑事案件办案规则。其实卷里很多的东西,也会发现很多有价值的有用的东西,以及基本的程序问题,取证是否合法是。同时也可以了解公安、检察院办案程序。我们学习刑法,刑诉法,看公安机关办案规则,我总觉得非常枯燥,也记不住,通过阅卷就可以对应学到的东西。但是还是有很多不清楚。例如说,很多案件卷中都有个《解案申请书》,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我一直也不明白什么意思,问了很多同行,也不是很清楚,以后在探讨。
4、制作会见询问提纲
提纲阅卷,对于阅卷中产生的疑问以及可能涉及对于被告有人的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制作询问提纲。并且尽早会见,尽早核实相关问题。在之后的阅卷中又发现新的问题,可以再去会见,总之尽早完成,因为有下一步的律师意见。
另外,会见时依据的询问提纲,在某种程度上是庭审时询问的预演
5、律师意见
各阶段的律师意见,应该值得重视。原先办一些刑事案件,总觉得律师没有什么作用,无非就是会见、阅卷,申请取保、写个辩护词,辩护词也就这几方面,自首、如实供述、变现不错、积极悔罪、愿意赔偿。但是,今年接了个法院指派的故意伤害致死侦查阶段刑事案件,使我改变看法。接到指派后,当天晚上整理了故意伤害涉及的规定,写了个讯问提纲,因为是侦查阶段,并不了解案件具体情况,会见主要是对方说我记,很笼统的问题,实发当天的情况作为主要问题。会见后根据会见情况,当天写了律师意见,第二天交给了办案警官。因为该案刚刚立案拘留,侦查刚刚开始,律师意见主要是为了告诉侦查机关需要在案件侦察过程对于需要着重查明的事实,这些事实对于定罪量刑或者说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提出了律师的看法。是否有作用,我觉得不是我们要考虑的问题,也左右不了,但是需要我们做的一定要做。上个案件,就是因为律师意见,才有了后面的批捕意见,
5、有赔偿意愿的一定去和被害人协商,争取谅解。积极赔偿,谅解在某些刑事案件中还是起很大作用的。
6、大家要特别注意附条件不起诉
今天就到这,时间控制的差不多,谢谢大家。
原文地址://blog.sina.com.cn/s/blog_bed0a2010102xtw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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