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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大司法观念,建大司法格局

发布日期:2009-02-25    作者:刘泽华律师
树大司法观念,建大司法格局
——从司法行政机关不管司法机关行政事务谈
如何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刘泽华
 
[内容提要]  现行司法体制造成的司法机关职能错位严重,带来严重的社会弊端,而且司法机关体系不够完备,司法机关运作机制存在严重的弊端作者围绕如何克服弊端,完善司法机关体系,纠正司法机关正错位现状,完善司法机关运作机制,改善司法业务机关的管理方式、管理体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提出了独特的看法和观点。
 
[主题词]     大司法  观念       大司法  格局 
 
一、    司法行政机关不管司法机关行政事务的现状和成因
1、司法行政机关不管司法机关行政工作、形同虚设的现状
我国现行司法机关体系是,公(刑事侦查)、检、法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公安机关负责刑事侦查工作,检察机关负责审查起诉、法律监督和特定案件的侦查工作,法院负责审判和除死缓、有期徒刑及其缓刑、管制、拘役之外的刑事处罚的执行,监狱负责死刑缓期执行和有期徒刑的执行工作。各司法机关的行政事务各自承担,各自负责,司法机关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有限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管理,人事任免由地方人大和各司法机关根据职务的不同分别负责,司法行政机关除管理监狱之外,基本上不管司法机关的行政事务,更不负责司法机关的宏观行政管理工作,形同虚设,以至于有人提出司法行政机关与法制局(或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差不多,可以合并,司法行政机关没有设立和存在的必要之说。
有上述客观事实可以看出,司法行政机关除管理的监狱行政职能外,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对司法人员的行政管理、对司法机关的设置、对司法机关人员的编制、对司法经费的管理、司法资源的配置、对司法独立的建设、对司法人员职业化管理等均无缘参加,从而造成了司法行政机关主要的职能范围不是管理司法机关行政工作的职能错位现状,并造成了严重的弊端。
2、司法行政机关职能的历史定位与演变,即职能错位的历史成因和现状
首先,司法行政机关职能错位是历史原因形成的
上述这种职权错位的现状的形成,应该说与197971通过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其198392的修改有关。
197971同时通过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对同为司法机关的法院、检察院的行政管理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设立助理审判员,由司法行政机关任免。”第四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设置、人员编制和办公机构由司法行政机关另行规定。”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法院的设置、人员和后勤事务。
但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却做出了与此不同的规定,并没有做出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其行政事务应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规定。这也许是因为当时的立法者认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的职责的缘故,为有利于发挥其作用,才做出了这样明显不同的规定的。但这就给人一种同为司法机关,人民检察院要比人民法院级别高的感觉和认识,也正是由于这种感觉和认识,才导致了后来的司法机关比级别、争独立、争职权的情况发生,并最终导致了198392通过了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取消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行政事务管理的规定,从而使人民法院与同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变成了级别相同的司法机关,也取得了对人民法院行政事务的管理权。从此以后,司法行政机关不再管理法院的行政工作,除管理监狱以外,似乎与司法机关的行政事务没有了任何关系。也难怪有人发出司法行政机关还有没有存在的必要的感慨和观点。
其次,司法行政机关职能错位的现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以显现和暴露
20033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副书记、国务院国务委员周永康兼任公安部长以来,各地公安机关在当地的行政级别都得到了提高,公安机关负责人大部分兼任着政府首长副职的职务,不仅行政职务提高了,而且行政职权也已不局限于公安工作,有了很大的改变,并且使公安机关的装备迅速得到极大改善。这虽然对加强治安工作、维护国家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意义深远、重大,但也给人一种不正常的感觉和认识。如果说1983年司法机关争级别、争职权还是通过立法来进行的、走的是法制化道路的话,那么,近年来公安机关级别的提升、职权的扩大则是因官而异,通过人治途径实现的。
  从两次不同的司法机关政治地位、行政级别的提高、职权范围的扩大的可以看出,检察机关没有大的变化,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先后得到提高和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则因为既没有相关组织法的授权,也没有相当级别的领导的重视和帮助争取,其地位不仅没有得到加强,相反更加低了,职权范围更加小了,在国家法制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萎缩了,并且在防止司法机关职能错位、防止司法资源浪费、提高司法效率、防止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方面毫无作用可发挥。
3、司法行政机关职能错位的弊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以彰显,这一现状不利于当前以“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为主题的司法改革的深入开展
由于司法行政机关职权错位严重,其在国家司法体制中地位没有得到恰当确立,其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加强,其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以至于中国的司法机关职能错位现象极为严重而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克服,司法资源浪费极为严重却得不到有效遏制,司法效率极为低下却得不到有效提高,司法腐败严重却得不到有效制止,,司法公正得不到切实保证,司法权威得不到切实树立和维护。
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司法机关的业务管理和行政管理没有分清,司法机关业务职能与行政职能相混淆,司法业务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分工合作关系没有理顺,司法机关人事编制、经费独立等外部关系与政府行政机关之间没有理顺,司法机关没有形成独立于政府行政机关的统一管理的司法机关体系,至少现行的司法行政机关还不能行使统一管理司法机关及其行政事务的权力,还没有这一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还没有担当起这一重任。
二、司法机关职权错位现象严重
由于司法体制不够完善,司法机构运行机制不健全,司法机构运转不协调,不顺畅,从而造成司法机关职权错位的现象极为严重,社会弊端日益显现,所带来的深层次的社会矛盾日益暴露出来。主要表现为:
1、司法行政机关不能管理司法业务机关的宏观行政管理工作及其具体的行政事务(前面已详述,此处不再重复);
2、法律监督机关的职权错位严重,突出的表现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被侦查职能所冲淡甚至淹没,且由于监督与侦察职权并存,甚至造成检察机关成了除纪检部门外无人敢管的机关了。以至于曾一度流行着这样一个笑话,一次某人大常委会主任通知某检察院检察长接受质询时,该检察长竟以该人大主任被举报贪污受贿为由,要求该人大主任到检察院说明情况,结果是相互妥协、让步,人大主任没有让该检察长接受质询,该检察长也没有让该人大主任就贪污受贿事实说明情况,最后不了了之。而且近年来检察机关内部的腐败大案都必须而且只有经纪检部门牵头才能办理的客观事实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造成检察机关职能错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把法律监督与廉政监督混为一谈,把法律监督与法纪监督混为一谈,把公益诉讼与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特别是国有资产流失中的腐败行为监督混为一谈。当然,这些认识误区也是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历史环境下形成的,虽已不适应新的历史条件的需要,但也有其客观历史原因。
3、监察机关的刑事司法职能、侦查职能被检察机关占有,从而被排除在司法机关之外。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表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权范围应局限于监督国家的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即对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司法行为的监督,具体表现在对侦查机关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侦查终结的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处理决定是否合法、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及通过检察建议和抗诉的形式对审判机关审理案件的程序是否合法和审判结果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实现其法律监督职能。侦查不是其法律监督的内在含义。
相反,监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执法廉政监督机关,不仅负有政纪的监督职责,而且负有法纪监督的职责,还应有廉政监督的职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应由其查处,并将涉及犯罪的移交有关司法机关审查起诉,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而不仅仅是给与政纪处分了事。
香港廉政公署执行处原处长郭文炜在评价中国大陆的廉政反腐体制时指出,“多头反贪不利于反贪,不利于监控,监控无力、力量分散。如检察院、公安局、监察部、中纪委都参与贪污腐败案调查,撞车弊端显现的结果是效率低成本大。我的设想是将四个反贪部门并成一个,其机构归国务院或人大,只对中央负责。独立的权威的脱离于地方干系的反弹,达到预期效果的机率高。反之,事实证明无数案件,特别是老板(一把手)贪污案,几乎没有被同级部门扳倒的。”可谓是一言中的,切中时弊。
由监察机关负责贪污受贿等腐败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不仅避免了检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两大廉政反腐机关调查腐败案件的撞车情况分发生,同时由于我国纪检部门与检察机关合署办公,也避免了纪检部门与检察机关调查腐败案件中撞车情况的发生,避免了效率低成本大的情况的发生,也符合当前惩治腐败工作现状。我国现行查处贪污腐败犯罪行为的情况是,凡涉及犯罪的,都有纪检部门牵头,检察机关主办,其他司法机关协助侦查,特别是大案、要案,没有纪检部门的牵头,就很难立案、破案,无一不是如此,不仅参与的单位多,涉及面广,协调工作量大,从而造成办案效率不是很高、工作力度不是很大。大案、要案尚且如此,而一些不是大案、要案的案件,没有纪检部门的牵头就更不能及时发现并立案侦查,甚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再说,一些中小案件也不可能都有中央和省纪检部门牵头,那样既不客观也不现实,地方纪检部门的协调工作力度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不是很大。而且现在纪检、监察部门合署办公,由监察机关负责对贪污腐败案件的侦查工作,直接在纪检部门的领导之下,根本就不用再有纪检部门牵头,即可直接立案侦查,可以提高办案效率,加大反腐力度,有效的打击腐败犯罪行为。当然,如果纪检部门工作人员直接到检察部门任职,或者说纪检书记直接任监察机关负责人,实行垂直领导,直接对上级监察机关甚至是中央负责,更有利于我国反腐工作。
此外,由监察机关负责贪污贿赂腐败案件的侦查工作,还可避免“双规”这一党的纪律措施成为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制裁腐败的隔离区,缓冲带。
需要说明的是,将贪污腐败案件的侦查权划归监察机关,要克服党政机关干部是国家的领导干部,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领导者,其党员违法犯罪,必须有党内先处理然后才能进入司法程序的错误认识。这也是长期以来许多腐败分子党的纪律观念很强,但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许多腐败分子以党员身份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原因。这种错误认识没有注意到党员仅仅是国家的领导者、执政党成员,不能代表整个共产党,特别是那些腐败分子,更不能代表。而且作为中国共产党党员,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加入中国共产党后,才成为共产党员,才成为领导阶层中的一员,但他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法规,而不是取得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而不是取得了刑事豁免权。党的纪律不能代替国家法律,“双规”措施不能代替国家司法措施、司法手段,对涉嫌犯罪的党政机关干部,经监察机关侦查,有证据证明构成犯罪的,应由监察机关建议所属党委采取措施,开除相关人员的党籍,而不是先有纪检部门查实并由党委开除党籍后再移交司法机关,因为监察机关办案同时也是纪检部门办案,纪检人员到监察部门任职,与监察部门合署办案,符合党内纪律处分的程序,无须分两步走。这样不仅减少了程序,降低了消耗,更重要的是提高了效率,提高了反腐力度,更既有利于惩治腐败。
当然,为加大廉政力度,排除地方干扰,可考虑提高廉政监察机关的地位,单拉序列,廉政监察机关直接受全国人大或者是国家主席领导,直接对全国人大或者是国家主席领导负责。
因此,贪污受贿等腐败犯罪行为应由监察机关负责侦查,并由检察机关负责审查起诉,对检察机关的侦查行为实施法律监督。
4、批准逮捕、取保候审决定权等严重限制人身自由、涉及人权的司法手段与刑事拘留这种临时性的刑事强制措施相提并论,被公安机关、检察院机关滥用,甚至变成制造冤假错案、侵犯人权、司法腐败的工具和温床,审判机关却不能发挥其司法审查作用,检察机关在这方面既是决定者,也是监督者,从而造成其成为名义上的监督者,实质上的决定者,成为没有机关监督的机关,这也是一些冤假错案得不到及时纠正的重要因素。
5、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担负着执行任务,造成审执职能不分。
三、职能错位的弊端
1、涉及司法机关办公设施及装备等方面的欠款纠纷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现状证明司法机关行政事务自我管理的弊端。
2、司法资源重复配置,浪费严重,司法机关的人事管理、司法经费均受制于地方财政,司法独立受制于地方政府干预,司法人员职业化不能尽快实施,都是司法行政机关没有管理司法机关行政事务所形成的弊端。
3、司法业务办案机关负责本机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不仅增加了人员编制,增加了行政管理经费,挤占了业务人员编制、办案经费,不能很好的办理业务,而且还要跑经费,还要进行人员招收录用、人员培训,考核任免,后勤管理,设施装备供应等,造成司法资源重复配置,司法资源浪费极为严重,司法效率极为低下。
不仅如此,而且业务办案机关负责自身的行政管理事务,还造成有些司法机关把精力用于比级别、比地位、比办公条件、比办公设施、比装备上,明争暗斗,个别司法人员,有的甚至是领导人员,都把精力和心思用于比特权,比威风,比腐败上,一方面自叹待遇太低,另一方面相互攀比,公车私用、公权私用现象极为严重。所有这些,都是司法资源浪费、司法效率低下、司法腐败严重的重要根源。据广东省政协的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国家机关仅有三分之一用于公务,每年有近三千亿元被用于私人开支,同时每年公款吃喝达两千亿元,其中一千亿元被浪费掉。这其中就包括司法机关的公车和吃喝。如遇司法机关吃请,恐怕浪费还要多。
4、审判机关担负着执行任务,减少了其本来就不多的其审判人员,削弱了其审判力量,削弱了其审判职能,
5、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行使逮捕决定权,同时享有取保候审决定权,导致其监督有名无实,削弱了其监督职能,也是许多错案因司法赔偿因素的阻碍而不能及时地、很好地得到纠正的重要原因。
6、侦查机关享有取保候审决定权,造成名义上的取保候审,实际上成为“受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工具,收钱了事,造成以保代刑的泛滥、猖獗,造成刑事司法权被当成侦查人员谋取私利的工具、手段, 取保候审也被变成侦查机关逃避追究错案责任的工具、手段,成为侦查环节司法腐败的温床。
7、法律监督机关行使侦查权,造成其人员分散,监督力量分散,削弱了其法律监督职能,也造成监察机关应有的的刑事司法侦查职能被剥夺,监察机关被排除在司法机关之外,不能很好的发挥起廉政监督、法纪监督职能,也造成检察机关不能很好的提起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
8、检察机关的侦查职能被赋予给检察机关,导致监察机关被排除在司法机关之外,造成纪检、监察、法律监督部门在办理腐败案件中以“双规”这一限制人身自由的纪律措施代替刑事司法轻质措施的情况发生,造成变相监视居住的情况发生,有侵犯人权的嫌疑,因为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同时《立法法》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由国家法律作出规定,党的纪律措施不是法律,不能做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不能以纪律措施超越国家法律,取代国家的法律。
9、司法警察素质标准不统一、管理不统一,不利于司法警察的职业化发展和管理。各司法业务机关的司法警察,人员良莠不分,素质参差不齐,不利于管理。
四、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纠正司法机关职能错位现状,克服司法机关职能错位的弊端,全面落实十六大精神
由于现行司法体制造成司法机关职能错位,造成了许多不良后果,存在严重的社会弊端,因此党的十六大在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做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
为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必须切实认真地研究司法机关职能错位的成因和弊端,关键是要透过现象抓住其本质,抓住其核心问题,特别是司法行政机关在司法体制改革中重要地位,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核心地位,认真研究对策,抓住司法业务机关及其行政事务管理这一核心,展开司法体制的改革。切实提高司法行政机关在国家机关中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理顺司法机关与政府行政机关人事、经费相互并列独立于人大之下的外部关系。
如果说中共中央政法委副书记、国务院国务委员兼任公安部长对中国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意义重大的话,那么,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任司法部长,建立政府行政机关系统和司法部统一领导管理下的司法机关系统相互并列独立于人大之下的政治格局,更有利于理顺司法与行政的外部关系,更有利于理顺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业务机关之间的内部关系,更有利于理顺各业务机关相互之间的分工合作的内部关系,更有利于制定统一的《司法机关组织法》,坚持司法改革走法制化道路。这既是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司法业务机关及其行政事务管理的重要措施,又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步骤,还是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对我国的法制化建设、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加快我国宪政步伐,意义更加深远、重大。
不仅如此,树立大司法观念,建立大司法格局,制定统一的《司法机关组织法》,从法律制度上区分司法业务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独立完备的司法机关体系,从法律上提高司法行政机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确立司法行政机关切实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司法制度,对减少司法资源浪费、节省司法资源、有效防止司法腐败、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意义更加深远、重大。
为切实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必须切实理顺司法业务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内部关系,确保司法业务机关不管司法机关行政事务,确保司法业务机关的行政事务由司法行政机关来管;理顺司法业务机关之间的业务分工、职权责任划分关系,克服法律监督机关监督与侦查职能不分的弊端,确保法律监督机关专管监督,确保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职能不被侦查职能所冲淡、甚至淹没;确保国家的监察机关切实负起监察的刑事侦查司法职责,切实履行司法职能;确保法院司法审判独立,严格实行审执分立,确保法院专司审判,不管执行;确保司法机关职权清楚,职责分明,分工明确,运转协调,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积极推进我国的法制化建设和宪政步伐,切实全面地落实党的十六大“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
五、现行司法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中央领导不断强调司法改革,法律界不仅呼吁,而且一直身体力行,积极投身于司法改革大潮中。但是由于近年来的司法改革都是公安改公安的,检察院改检察院的,法院该法院的,而且以司法业务机关完善内部司法制度为重点,但司法行政机关一直没有被纳入司法体制改革的应有规划中,特别是其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在司法机关及其行政事务的管理中作用的完善和发挥,所以形成了在现行的司法改革中,公检法三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均出于本位思想,部门利益,以争权夺利为改革目标,你争我夺,互不相让,明争暗斗,争得不可开,致使司法改革因为没有司法行政机关发挥主导作用而迟迟不能顺利进行。以至于有学者称现在的司法体制改革是“司法部要权无力,公安部扩权争利,检察院坚守阵地,法检院达成维持现状协议”,甚至于提出需要制定一部《司法体制改革法》。
所有以上这些,都是没有发现问题的核心和实质所在造成的,都是没有抓住司法机关内部运作的客观规律及其管理的内在规律造成的,都是没有树立大司法观念、没有大司法观念指导造成的,都是仅看到公检法机关是国家的司法机关,而没有注意到司法行政机关在司法机关设置、人事管理、职权分配、后勤保障、资源配置等行政管理方面的作用造成的,没有认识到中国的司法机关体系不仅包括公检法三大业务办案机关,还应包括监狱、民事执行局等执行机关,更应包括负责人事管理、职权分配、后勤管理、资源配置等行政事务管理的司法行政机关,也应包括具有监督和纠错职能、保障国家的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权利的的律师机构,更重要的是,还应包括宪法司法机关。此外,没有注意到监察机关作为廉政部门应赋予其司法侦察职能,应纳入国家的司法侦察机关体系,取代检察机关的侦察职能,从而使检察机关能更好的发挥监督作用,纠正其职权错位严重的弊端,也是现行司法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
六、进行司法改革,完善司法机关体系,科学合理的划分司法机关职权责任,完善司法机关运作机制中的指导思想和应遵循的几个原则
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大的系统工程,要完成好这一具有头历史政治意义的大工程,必须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的指导原则。笔者认为,其指导思想应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特别是毛泽东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思想精髓,邓小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坚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法为民、司法为民的重要思想,胡锦涛总书记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为指导。
其基本原则和具体指导原则包括以下几个:
1、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原则。
社会主义是我国的国体,是我国的根本的性质。我国完善司法机关体系、划分司法机关的职能、完善司法机关运作机制,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性质不变。
2、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思想指针,行动指南,是我国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的思想保证。
3、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实事求是是我国社会之革命取得胜利的思想法宝。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取得胜的思想法宝,更是我国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思想原则,是我国司法改革的思想原则,既要发展好的右翼的司法制度,也要认真考虑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国情,既不能不看条件盲目激进,也不能过分的强调客观条件停步不前,不肯发挥主观能动性,不肯创造条件推行好的有益的司法制度。
4、群众路线和民主集中原则。
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发扬民主几种原则,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和一贯作风,当然在进行司法改革完善司法机关体系、司法机关职能划分和司法机关运作机制这一设计广大群众利益和国家长远发展大计的重大改革中也不能例外,我国的司法改革不是少数几个机关的内部改革,不应由少数几个机关在内部进行,这是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的发展大计的大事,是关系到全国人民利益的大事,当然应当由广大群众参加,必须坚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
5、司法为民原则。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司法改革必须以人为本,以人民为根本,最大限度地维护过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6、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原则。
当代司法改革的主体是公正和效率,无论是司法独立也好,司法人员职业化也罢,无一不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的,无一不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的。
7、司法业务机关职能单一原则。
这是我国现行司法机关业务分工存在问题最严重的方面之一。司法业务机关职能繁杂,监督机关负责侦查,审判机关不负责执行,职能错位,弊端丛生,民怨纷纷,已经到了令人不能忍受的程度,必须予以克服。侦查机关专管侦查,监督机关只管监督,审判机关不能负责执行,执行机关只负责执行,廉政反腐机关不能没有侦查权,司法行政机关不管业务,司法业务机关不负责司法业务机关的行政工作。只有这样,才能职责分明,权责明确,才不至于出现权力使用混乱、侦查权与监督权不分的情况发生,才避免监督权、侦查权混用导致的冤案错案的发生。才可避免司法权侵犯人权的情况发生。
8、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即司法业务机关不得办理与本机关利益存在冲突的案件,不得办理与本机关所办理案件从在利益冲突人员涉法诉讼案件,如监察机关不得办理本机关侦查起诉到法院但被法院判决无罪的审判人员涉及枉法裁判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得审理与本院存在利益冲突关系的民事案件,司法业务机关不得办理涉及本机关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的案件。现行司法机关运作中正是缺乏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导致了一些司法人员利用侦查权等司法权报复法官、律师等利益冲突对方的冤假错案的发生,造成极为严重的社会弊端,有人仅仅认为是《刑法》第三零六条的规定是为律师头上悬了一把斯达克利魔剑,要求废除该规定。但是事实上,只要利益冲突回避制度不确立,即使废除该规定,人不可避免的引起司法机关利用其他途径报复律师的情况发生。不仅仅是律师,其他司法机关人员也可能时刻面临着遭受司法报复的威胁。
9、司法独立原则。
所谓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经费独立,人事管理独立,业务办理独立,即侦查独立、监察独立、审判独立、执行独立,不受行政机关或者个人干预。
10、司法人员职业化原则。
这是我国司法领域工作量较大的方面之一。在我国,司法人员职业化起步晚,再加上司法体制因素的制约,发展缓慢,弊端日益显露,急需在这次司法体制改革中给与充分重视并得到切实解决,建立法律职业资格统一管理,司法人员协会行业职业化管理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鼓励相结合的法律职业化管理体制。
11、高薪、高福利养廉原则。
司法机关、司法官员是国家的最后一道防线,地位尊崇,职业光荣、神圣而崇高,因此应率先建立高薪、高福利养廉和财产申报制度,即有国家为其提供公寓住房、汽车,个人负责车辆维修,保养,和燃油费用,同时国家给于高额福利补贴,其中包括房租和汽车燃油费补助,允许个人购买私有别墅住房、汽车等私人高档消费品,但必须向有关廉政机关申报个人财产。
多年以来,有人提出高薪养廉问题,但总被以涉及面广、条件不具备为由搁置起来。但是如果我们总以涉及面广、条件不具备为由拒绝实施,那么永远不会实行,司法廉洁也永远无法得到保证。虽然我国国家机关全部实行高薪养廉条件不具备,但在司法领域、廉政机关率先实行,总是可以的。只要我们的廉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廉洁得到了保证,司法腐败得到了切实有效的制止,那么其他国家机关廉洁问题也就好处理了,行政腐败等腐败问题也会得到逐步的克服,并最终成为廉洁的政府。
12、法律职业人员刑事豁免和职业惩罚相结合原则。
所谓法律职业人员刑事豁免和职业惩罚相结合是指法律职业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的果实不受刑事追究,但应给于职业惩罚,轻者清除出司法队伍,重者终身不得从事法律职业。不仅包括司法人员,也包括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
13、业务机关职权划分科学合理简明原则。
司法业务机关职权划分不仅应体现单一化原则,而且应贯彻科学合理化原则、简明原则,既要职能单一,监督就是监督,侦查就是侦查,廉政反腐就是廉政反腐,审判就是审判,执行就是执行,不能监督的管侦查,审判的负责执行,廉政的对重大贪污腐败刑事案件没有刑事侦查权,都没有体现科学合理和简明原则。
14、分工合作、相互制约原则。
这是我国司法领域长期以来一直遵循的原则,但在重新划分司法业务机关职权责任后,又有了新的意义,更应该注意,并认真贯彻下去。
15、合法有序与整体推进原则
我国的司法改革的进行,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经全国人大制定专门的规划,对突破现行《宪法》规定的,必须经全国人大通过法案的形式批准试点,并授权专门的机关组织调查研究,提出统一的《司法机关组织法》草案,将《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司法警察机关组织法、廉政监察机关组织法、民事行政执行局组织法、监狱法、司法行政机关组织法等司法机关的组织法纳入《司法机关组织法》,经人大批准后施行,整体推进,以避免司法业务机关内部进行局部改革带来的弊端和越改越被动的局面。
16、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
以《宪法》和经人大批准的法案为依据,制定统一的《司法机关组织法》后,还应及时清理与新制定的《司法机关组织法》不一致、不配套、不协调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按照新的职权划分原则规定修改这些法律,同时制定统一的《法律执业人员管理法》,规定法律执业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度,和各类法律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的取得,职业身份的转换条件和程序,行业管理和行政管理的方式方法,职业行为的监督考核及奖惩,司法官员任职资格的考核和司法官员的任免程序等司法人员职业化管理中的具体问题,以使国家的法律制度达到协调统一。
17、司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司法制度改革相互促进原则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的一个重要、主要的、核心的症结在于司法行政管理体制的不独立不完善,从而带了司法体制及司法业务机关运作机制中出现了种种弊端,因此当前的司法改革应以司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司法制度改革相互促进为原则,加强司法行政的科学教育和研究,加强司法行政改革的工作力度,以司法行政改革统揽司法体制改革,以司法行政该带动司法体制改革,以司法行政改革促进司法体制改革。
18、国家赔偿与错案追究相分离原则
改革现行的国家赔偿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国家赔偿与避免错案追究直接与个人经济利益挂钩,避免形成国家机关、司法人员的利益与受害人的个人利益直接挂钩,改革国际赔偿的确认机制和和支付方式,当前在龟甲赔偿中,有些国家赔偿案件,已经被确认为错案得,病得法院判决的纠正的,但有个别司法机关却迟迟不肯承担赔偿责任,引起当事人不断上访,特别是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时,而且由法院内部的国家赔偿委员会来确认错案及赔偿,存在许多弊端,特别是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时,很难落实,因此建议成立更加超脱的国家赔偿裁决机关,甚至是宪法法院的分支机构来执行。
19、国家赔偿与职业惩戒相结合原则
取消错案的直接责任人经济利益的追究,建立对单位实行国家赔偿和对个人实行职业责任惩戒制度,以司法人员职业素质的评判确定队是以相应的职业惩戒,取代直接经济利益的处罚,更既有利于促进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更加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20、促进和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秩序良性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原则
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一个稳定的环境,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都需要国家法律保护,需要司法保护,需要国家的法律保驾护航,没有公正、高效的司法保护,无论是民主法制建设,还是经济建设,抑或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不能有序推进,都不能实现良性发展,都不可能顺利进行,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都只能是一句空话。
七、树立大司法观念,建立大司法格局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我国的司法改革,应从司法体制改革入手,应以司法行政改革为中心展开,制定统一的《司法机关组织法》,明确区分司法业务办案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完善司法机关体系,完善司法业务机关的职权划分、业务分工法律制度,纠正职权错位现状,克服职权错位形成的弊端,并具体解决好以下几点:
1、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在整个司法机关体系中的行政管理地位,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和职责,将司法业务机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纳入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范围,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监察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行政管理人员、监狱的行政管理人员、执行机构的行政管理人员纳入到司法行政机关的编制中,授权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司法人员的统一招录、任免、考核、奖惩、升降或辞退,授权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司法机关的设置、管辖范围、职权划分、资源配置、后勤保障等行政事务的管理,明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法官、检察官、司法警察、执行人员等司法人员由司法行政机关任免工作;
2、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的宪法司法职能,确立最高人民法院违宪司法审查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违宪审查并立的违宪审查制度;
3、明确区分司法行政机关与司法行政事务具体管理机关,确立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司法行政工作,负责司法业务机关的设立、人员编制、人员考核任命、大法官的提名任命、经费分配、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机关的设立、人员编制、司法行政事务管理人员的考核任命工作,市、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当地司法业务机关的具体行政事务管理工作的司法行政管理体制;
4、确立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司法警察协会、执行官协会、律师协会等行业协会统一于法律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的职业化管理模式,确立法官、检察官在被司法行政机关任命为法官、检察官、警官、执行官之前,与律师一样,都是法律职业人员的体制;确立法律职业人员之间的相互交流转化机制;
5、确立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司法警察协会、律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实施宏观监督管理,实行司法行政机关直接进行行政管理为主,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司法警察协会、律师协会等行业协会的行业职业化管理为辅,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各协会的行业职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6、科学合理地划分各司法业务机关的司法职能分工、管辖的案件范围,强化、突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将检察机关的侦查职能、侦查部门人员划归监察机关,取消检察机关越俎代庖的侦察职能,强化监察机关的廉政侦查职能;将批准逮捕、取保候审等涉及严重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行为决定权与刑事拘留这种临时性的刑事强制措施决定权相区分,将批准逮捕、取保候审等涉及严重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行为决定权划归法院,将对侦查机关刑事拘留措施的实施、对司法裁判机关批准逮捕、取保候审决定和实施等司法行为的合法性监督权予以明确,仍由检察机关负责,强化、突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7、完善国家的侦查机关体系,确立公安刑事侦察、国家安全机关刑事侦查、监察机关刑事侦查并立的刑事侦查格局,确立侦查机关依法追究刑事犯罪和律师依法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监督侦查机关侦查行为合法性、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被非法侦查行为侵害的侦查和辩护格局。
8、完善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公诉、律师机构抗辩、审判机关(包括宪法法院)裁判、监狱等执行机构负责执行诉讼职能部门并立、各司其职的刑事诉讼格局;
9、建立独立于法院之外的执行机关,完善执行机关体系。确立监狱、死刑执行机构和罚金、没收财产执行机构负责刑事执行、民事执行局负责民事执行两大执行机关并立的司法判决执行格局,
10、确立检察机关通过审查起诉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法律监督和通过抗诉对法院审判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律监督格局;
11、加强司法警察的统一管理,将现有各司法业务机关中的司法警察都纳入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范围,建立统一的录用考核、标准,统一由司法行政机关考核、任免,实行司法警察职业化。
12、提高司法行政机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政治地位,纠正司法机关职能错位严重的现状,从而建立中国的大司法机关体系,确立大司法格局。
13、实行治安警察与刑事司法警察分别管理的体制,治安警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由公安部门管理按行政管理方式管理,刑事司法警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
14、确立司法机关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八、树立大司法观念,建立大司法格局符合党的十六大精神要求
1、由中央政法委书记任司法部长,符合十六大提出的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要求。符合当前中央提出的促进党委成员与政府机关交叉任职的精神要求,符合加强党对司法及其行政工作领导的要求。
2、树立大司法观念,建立大司法格局,纠正司法业务机关职权错位的现状和弊端,符合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的精神要求;
3、建立司法部统一管理的、独立于政府行政机关体系的司法机关体系,实现司法系统人财物管理的独立,符合十六大提出的“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和“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的精神要求;
4、纠正法律监督机关侦查职能与监督职能部分的职能错位现状和弊端,由监察机关负责贪污受贿等腐败案件的侦查工作,实现法律监督与侦查职能的分离,纠正审判机关审执不分的职能错位的现状和弊端,实行审判与执行的分离,完善刑事侦查机关体系和司法判决的执行机关体系,促进诉讼制度、诉讼程序的完善,不仅符合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的精神要求,而且符合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完善诉讼程序,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精神要求;
5、在党委政法委书记直接领导下,实现法律监督机关侦查职能和监督职能的分离,将法律监督机关的侦查职能分离出去,突出强化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符合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的精神要求;
6、实行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直接领导下的监察机关负责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的侦查工作,有利于克服纪检部、监察部门以“双规”纪律措施取代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变相监视居住、侵犯人权的情况发生,有利于避免以党纪处分取代法律制裁的情况发生,既符合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精神要求,也符合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的腐败”的精神要求;
7、切实纠正审判机关审判职能与执行职能不分的现状和弊端,实行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下的、独立于政府行政机关的执行业务机关负责执行,避免行政干预执行的情况发生,既符合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的精神要求,也符合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精神要求;
8、建立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下的司法人员职业化管理和司法行政管理相结合的司法人员管理体制,符合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的精神要求;
九、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1、是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的需要,对改善党的领导意义重大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保证,是我国政党制度的主要内容,不仅在建国之初就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所确立,而且也为后来的每一部宪法所延续。自改革开放以来,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就一直是我党的重要工作内容和目标。而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任国家司法部长,既实现了党对司法工作的直接领导,而且也可实现司法机关体系与行政机关体系的并立,实现司法与行政的独立,司法经费经人大批准后直接向中央司法行政机关拨付,由中央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分配,实现司法人员工资、经费不再受制于地方政府财政的司法格局,实现司法机关的整体独立和司法业务机关的业务独立,这与当前改善党的领导中所提出的促进党委成员在政府中的交叉任职是一致的,属于党委成员在司法行政机关交叉任职的具体体现,是改善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特别是在当前有些人认为政法委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办案问题严重,是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障碍,提出要取消政法委的要求的今天(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2006年春天在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由中央政法委书记任司法部部长,直接负责领导司法行政管理工作,可以避免上述矛盾冲突的发生,意义更加明显。
不仅如此,党委纪检书记任监察部门负责人直接领导监察工作,直接负责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不仅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措施与体现,也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的腐败”的精神要求,也是保护人权的要求;
2、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有利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加强法制建设,不仅包括建立完善的立法制度,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而且也包括建立完善的司法体系,建立公正高效的司法机关运作机制,而由中央政法委书记任司法部长,制定统一的《司法机关组织法》,通过法律完善我国的司法机关体系,完善我国的司法机关运作机制,改变司法机关系统不独立的现状,纠正司法机关体系不完备、司法机关职能错位的现状,克服司法机关不独立、司法机关职能错位的弊端,正是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我国的法制化建设步伐。
3、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有利于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
近几年,我国从中央到地方,特别是党中央和司法界对司法体制改革特别重视,社会各界都对此是给予高度重视和关注。从法律上完善国家的司法机关体系、明确区分司法业务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明确区分司法行政宏观管理和司法业务机关行政事务的具体管理,明确司法业务机关的分工和运作机制,实现司法独立,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
4、是实现司法独立的内在要求,有利于司法独立
建立独立的司法机关体系,克服司法机关在人事、财政方面受制于地方政府,不能实现司法独立所带来的司法不公的弊端,既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具体要求,也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因此,制定统一的司法机关组织法,建立独立的司法机关体系,确立司法人员管理独立、司法经费独立、司法业务机关及业务人员办案独立的司法体制,是实现司法独立的内在要求,有利于在我国尽快实现司法独立。
5、是完善法律监督制度的需要,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
我国现行的法律监督制度存在严重的职权错位现象,并带来了严重的社会恶果,显现出较大的弊端,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不仅要求对审判制度进行改革,而且要求对侦查制度改革,更要求对法律监督制度进行改革。改变法律监督机关侦查职能与监督职能不分的现状,克服检察机关职权错位的现状和弊端,是完善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
6、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减少司法资源浪费、节约司法资源的要求,有利于减少司法资源浪费、节省司法资源
现在的司法机关行政事务管理是各自独立,各管各的,不仅人员方面所占编制数额较大,而且经费占用较大,总体上存在司法资源配置重复、浪费严重的现象。建立统一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机关后,可以更加充分地利用较少的人员编制,较少的经费,满足各司法机关的后勤需要,避免司法资源重复设置,也从制度上克服了司法业务机关攀比司法资源占有量,攀比办公设备、武器装备,比级别、比地位、比特权、比威风的现状,从源头上杜绝攀比风带来的司法资源浪费和腐败,从而降低司法资源浪费,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
7、是防止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的需要,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
近年来,腐败已经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党政官员腐败,司法官员腐败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与重视,虽然惩治了一大批腐败分子,但腐败问题仍相当严重。相对于党政官员腐败而言,司法腐败表现得更为突出,其后果也更加可怕,因为单纯的党政官员腐败,司法官员不腐败,还有最后一道防线可以依赖,还有司法救济途径可以适用,而一旦司法也腐败起来,整个社会秩序都要乱了,有苦无处诉,有冤无处伸,找政府不能解决,政府机关失信于民,没有权威可言;打官司打不起,国家法律出现信任危机,国家司法机关也存在信任危机,国家法律失去权威,司法机关也失去权威,涉法上访日益严重,这都是司法腐败带来的恶果。当前司法腐败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司法人员个人素质、人事方面的因素,也有社会体制方面的因素,也有社会风气方面的因素,还有司法机制运作方面的因素,还有法治氛围、司法环境方面的因素,但不管何种因素引起,都必须彻底治理,有效遏制,挖掉其根源,杜绝其发生。当前司法改革的目标是防止司法腐败,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行政机关的政治地位,政治级别,制定统一的《司法机关组织法》,建立完备的司法机关体系,完善司法机关管理体制,明确分工,克服司法机关职权错位的现状和弊端,建立司法机关高效有序的运作机制,可以有效地提高司法人员管理机制,实现司法人员管理的独立,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克服司法资源配置方面的攀比和争夺带来的腐败,克服法律监督机关侦查与监督不分导致的司法腐败,可以有效地防止司法腐败,提高司法机关办案效率,促进司法公正。
8、是克服执行难的内在要求,有利于克服执行难
现在,基于司法不独立的执行不独立,审判机关职能不单一,审执不分,造成我国的执行手段、执行措施落后,造成执行难的客观现实。而且审执一家,不利于对错误的司法裁判及时纠正,造成当事人的不满,怠于履行生效的司法判决,所有这些,都是制约执行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也是形成执行难的主要因素,因此,建立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下的审判和执行机关分离制度,既是突出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措施,也是克服执行难的内在要求,有利于克服执行难。
9、是实现司法人员职业化的需要,有利于司法人员职业化建设
近年来,司法人员职业化一直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但是,由于司法人员人事管理上的行政化,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警察协会、律师协会,都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行业管理的作用,不能发挥法律职业资格认定、管理的作用,更没有统一的法律职业协会进行法律职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管理,不仅导致了不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进入法律职业领域,甚至担任了重要法律业务职务,而且负责办理法律事务甚至是从事领导工作,不仅造成司法业务上的低效,而且严重影响着司法公正,也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所有这些,都严重的妨碍着我法律人员职业化建设的进程。建立统一的法律职业行业化管理和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实行法律职业从业资格的行业化管理和司法官员考核任命行政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不仅有利于实现司法人员职业化,而且有利于法律职业人员之间的相互交流和职业身份的转换。因此,建立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下的行业协会行业化管理机制,是实现司法人员职业化的需要,有利于我国司法人员职业化建设。
10、是保护人权的要求,有利于保护人权
随着我国加入WTO,保护人权的国际要求日益高涨,而且我国早在1998年就已经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且在2005年,国家高层多次表示要批准该国际公约,这将对我国的司法制度和人权保护制度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说加入WTO是我国经济上的入世,那么,批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将是我国政治上的入世,人权保护上的入世,是我国政治上的“WTO”,人权上的“WTO”。而克服法律监督机关侦查与监督并存的职权错位现状,克服法律监督机关逮捕及取保候审决定权与监督权不分的职权错位现状,切实克服基于错案追究和国家赔偿所带来的纠正错案的阻力,切实保护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不被国家的司法权力侵害,就成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内在要求,是我国切实保护人权的要求,有利于我国的人权保护。
11、是改善律师法律服务环境,推进律师法律服务行业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律师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
当前,我国的法律服务行业现状已经成为社会的焦点、热点问题,不仅早在2004年多位中央领导作出重要批示,对律师行业进行整顿,社会各界在谴责司法腐败的同时,也没有忘记法律服人员助长司法腐败的作用,纷纷予以谴责,甚至称法律服务人员与法官相互勾结,结成利益共同体,损害当事人利益。也有法官称法官腐败是律师逼良为娼,为腐败法官鸣不平。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制止法官与律师相互勾结行为,防止司法腐败,制止律师助长法官腐败的行为。但是,律师却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为自己鸣冤叫屈,一方面提出虽然有个别律师有助长法官腐败的行为,但助长法官腐败的主要是法律职业工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仅仅对律师提出规范,但对法律工作者却放任不管,有失偏颇,不能从根本上制止法律服务人员助长法官腐败的现状;另一方面提出,律师行贿司法官员,是不得已而为之,律师助长腐败,使环境使然,橘生淮南而为椥,孟母三迁,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都是说的环境影响问题,律师素质再高,恶劣的法律服务环境不变,也是执业艰难,也难逃窠臼。而近年来报道的律师遭受报复的案件,都充分证明了律师执业环境的恶劣程度,虽然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早在2004年就已批示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都给与高度重视,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但由于司法体制所带来的根本弊端没有改变,所有这些措施都治标不治本。笔者也曾因此以《民行案件法律监督经常化刍议》为题,撰文提出实行民事、行政案件法律监督经常化制度,力图通过改变法律监督方式克服《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缺陷和先天性不足,但也不能从根本上克服司法体制缺陷带来的弊端,而制定统一的《司法机关组织法》,完善司法机关体系,建立独立的司法机关管理体系,实现司法机关人员管理、经费管理的独立,实现司法独立,建立法律职业化管理制度,实现司法人员与律师统一的法律职业化管理,确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管理、相互交流、职业身份相互转换的机制,科学合理的划分司法业务机关的职权责任,改变法律监督机关侦查与监督职能不分的现状,改变法律监督机关逮捕、取保候审决定权与监督权不分的现状,杜绝司法腐败滋生的根源,铲除司法腐败产生的温床,改变律师法律服务环境,是推进法律服务行业发展的要求,有利于法律事务市场和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
12、是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有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党的十六大和宪法修正案均规定,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之策,依法治国不仅要求社会各界自觉遵守法律,而且要求国家政府机关严格按法律办事,依法行政,更要求司法机关严格执法,确保司法高效公正,不仅严格依法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而且严格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并且要严格依法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行政机关是否滥用行政职权进行司法审查,今后还要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都要求依法进行,在此要求下,没有科学合理的司法机关体系不行,没有司法独立不行,没有司法业务机关职权的科学合理划分不行,没有司法机关的高效有序的运作机制不行,没有司法人员职业化不行,没有统一的法律职业管理不行。因此,树立大司法观念,建立大司法格局,制定统一的《司法机关组织法》,建立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下的独立于政府机关的司法机关体系和法律职业人员行业管理体制,建立完备的司法机关体系,纠正司法业务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职能错位的现状,克服现存弊端,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有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13、是加快宪政建设的需要,有利于我国的宪政建设
宪政建设作为我国法制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国人的重视,特别是法律界呼声最高。中央领导也给与了高度重视,但是,我国的违宪审查还仅仅停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新制定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反宪法进行审查,而涉及国家公权力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行为还不能进入司法审查领域。在现有条件下,违宪司法审查、违宪诉讼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没有相应的司法机关担当这一职责。我国虽然曾经出现了属于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诉讼案件,如北京出现的北京民族饭店职工选举权案,山东出现的侵犯宪法规定他人姓名权纠纷案,但都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的,还没有进入宪法诉讼。不仅如此,我国的刑事司法赔偿、行政赔偿案,很多都涉及国家公权力侵犯公民宪法私权利的问题,也应该属于违宪审查的内容,进入宪法诉讼领域,但我国还不具备这方面的条件,还不能实现宪法诉讼化,违宪诉讼无法进行,也不利于我国的宪政建设。宪政建设不仅要求有可进入诉讼领域、可进行诉讼操作的宪法,还要求有相应的司法机关,而我国恰恰在这两方面都不具备,因此建立包括宪法司法审查机关在内的、完备的司法机关体系,确立人大对立法违宪审查和司法机关对国际机关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违宪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并存的违宪审查制度,是我国宪政建设的需要,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宪政建设,有利于加快我国的宪政建设步伐。
14、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是促进对外贸易的要求,有利于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化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资格、准入条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作,都要依法进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如果没有一个独立的司法机关体系,没有司法的独立,没有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员担任司法官员,没有有效遏制司法腐败的机制,没有廉洁、公正、高效的司法机关,任何法律秩序都没有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就没有了司法保障,只能是一片混乱,社会矛盾丛生,恶性案件丛生,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制定统一的《司法机关组织法》,建立独立的司法机关体系,实现司法独立,建立统一的法律职业化行业管理机制,科学合理的划分司法机关的职权责任,纠正司法机关职权错位现状和弊端,建立廉洁、高效、公正的司法机关,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我国加入WTO新形势的要求,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15、是消除涉法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政治安定
当前,由于司法体制的缺陷和弊端,导致的司法腐败丛生,以至民怨沸腾,怨声载道,造成了许多不安定因素,涉法信访日益增多,这不仅是法制不健全的表现,也是司法腐败的结果;不仅是司法机关失去权威、出现信任危机的表现,也是百姓清官意识的反映,更是对上级党组织和上级政府信任的体现,虽然各级政府、司法机关都在大力接访,但由于一些确有错误的司法判决没有改变,一些涉案司法官员的腐败行为没有受到应有的制裁,仍不能平息民愤,仍不能从根本上遏制上访增多的势头,所有这些,都可形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妨碍着社会的安定、政治的稳定。因此,克服现行司法体制的缺陷和弊端,是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稳定社会稳定的要求,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政治稳定的大局。
                         (作者单位: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
参考书目或文章:
1、《党的十六大工作报告》;
2、《广东省政协报告称我国仅有1/3公车用于公务》,《新闻湖北》网载《羊城晚报》文章;
3、《香港廉政公署反腐纪实:让人不敢贪不能贪不想贪》,新浪网/新闻中心/国内新闻载《中国青年报》李彦春文章;
4、《佘祥林案主推中国司法改革,目标直指公平正义》,《中国新闻网》;
5、《突破法律规定的改革要经授权》,《雅虎资讯》2005-02-18转载2003617《检察日报》文章;
6、《只有纳入政治体制改革,司法改革才能走向实质层面》,《雅虎资讯》2005-02-18转载2003618转载2003310《南方网》文章;
7、《谁来发动司法改革》,《雅虎资讯》2005-02-18转载2003618转载2002830《中国青年报》文章;
8、《中国司法改革是年检讨》,《中国大学生网》2005-11-30
9、《中国司法改革整体推进之路》,《多招教育网》/《司法制度论文》2006-1-19
10、《冤案頻揭底粗司法改革》,《雅虎资讯》2005-12-11转载《南方日报》文章;
11、《中国宪政的发展方向思考》,贺卫方2005年在河南律师大会上的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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