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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观察与抢救不及时对新生儿救治存在过错,但没有对产妇身体造成伤害不赔偿的案例

发布日期:2017-01-01    作者:马家强律师
泰安医疗纠纷马家强律师推荐:医院观察与抢救不及时对新生儿救治存在过错,但没有对产妇身体造成伤害不赔偿的案例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在对原告之女治疗过程中,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观察与抢救不及时,而且未见被告及时向原告讲明病情的告知记录,未尽告知义务,被告对原告之女的服务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原告之女死亡的原因主要是呼吸衰竭,但呼吸衰竭是多方面的,有被告医疗过错的因素,也不能完全排除新生儿自身因素。法院认为,以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的60%为宜。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考虑原告到烟台心理康复医院、烟台医学会各去一次,按两个人计算,其交通费按300元计算为宜。原告在被告处剖宫产娩出一女婴,被告除对新生儿救治存在过错,原告并无证据证实被告对原告有不当医疗行为对其身体造成伤害,故原告在被告处因正常生育所花医疗费4655.69元应由其个人承担,其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法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为××患者人身伤害应承担侵权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到上诉人处待产时情况正常,从被上诉人之女出生后10分钟阿氏评分来看,婴儿一般情况较好。被上诉人之女出生20分钟后即1055分出现缺氧表现,上诉人要求婴儿入住儿科,并将婴儿交给被上诉人家属,1105分婴儿入住上诉人儿科治疗。1340分上诉人医务人员给婴儿抽血时发现婴儿呼吸停止,经抢救无效转至xx市人民医院继续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上述事实清楚,且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争执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之女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被上诉人之女的死亡与上诉人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审时经原审法院委托青岛万方医学司法鉴定所作出青万方司(2014)临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是上诉人为对被上诉人女儿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被上诉人女儿的死亡与上诉人的医疗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医疗过错的参与度拟为55%-65%。后该鉴定所针对上诉人提出的关于鉴定程序问题,复函予以说明。上诉人主张鉴定程序违法,于法无据,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上诉人虽主张鉴定结论依据不足,但原审及本院审理期间均未能提供反驳该鉴定结论的证据,未能证实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之女治疗过程中,观察与抢救及时,处理情况得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不存在医疗过错,故原审法院对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并无不当。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市人民医院在抢救被上诉人之女过程中存在过错,与被上诉人之女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故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之女是否进行尸检并不能免除上诉人在治疗过程中因过错而承担的责任,上诉人不能以未进行尸检为由不承担其过错责任。原审法院综合分析案件事实,结合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判决上诉人承担60%赔偿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栾xx与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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