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脑瘫 医院赔偿案例
发布日期:2012-03-20 作者:徐涛律师
案情介绍: 2000年12月21日10时,妊娠九个多月的曾某在丈夫谢某的陪同下,入住福建省长汀县某医院妇产科待产,入院诊断为“G1Po孕38周宫内妊娠ROA”。2000年12月22日7时30分,患者曾某出现“胎膜早破”、“羊水清”,此后并伴“不规则阵缩”。2000年12月23日5时25分,进入第一产程,羊水Ⅲ度混浊,6时49分进入第二产程,行“会阴切开,胎头吸引”助产娩出新生男婴谢某,生后1分钟及5分钟Apgar评分分别为8分、10分。产后婴儿逐渐出现哭声低、反应差、口唇紫绀等,经妇产科处理无好转,于同日16时转儿科治疗。
入住儿科检查后拟诊:1、新生儿硬肿症;2、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予保温、吸氧、抗感染、改善微循环、脱水、止血、抗惊厥等治疗。患儿于2000年12月24日曾出现抽搐,经处理后缓解,在儿科住院一周,患儿面色红润、未再抽搐,呼吸平顺,反应好,吮乳有力,病情稳定,于2000年12月30日出院。患儿出院后,其父母发现儿子谢某逐渐出现“反应迟钝,不能抬头”,此后多次到当地医院咨询就诊未果, 2001年4月16日经龙岩市第一医院,诊断为:缺氧缺血性脑病后遗症,其后患儿先后还就诊于龙岩市第二医院、北京博爱医院,均诊断为:脑性瘫痪。
2001年8月,谢某、曾某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被告人某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21万余元。
「鉴定与调解」
该案历时近三年经三级鉴定机构鉴定,最终结论为:医院产程观察记录不全,无法明确因先天因素或胎儿窘迫引起的患儿脑性瘫痪,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法院受理后,依原告申请,先后委托长汀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龙岩市医疗事故技术委员会对本案进行鉴定,结论均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原告提出异议并再次申请重新鉴定, 2003年5月13日福建省医学会受法院委托,对本案进行重新鉴定。2004年8月福建省医学会作出闽医鉴定(2003)045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分析意见:根据医患双方提供的资料,鉴定专家组分析认为:在分娩过程中,胎头吸引助产术符合产科处理原则,但产程观察记录不全,无法证明胎儿无宫内窘迫;因新生儿血小板仅61×109/L,且有蛛网膜下腔出血,无法明确因先天因素或胎儿窘迫引起的患儿脑性瘫痪。结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2004年11月17日,法院组织医患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多方的工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医院自愿补偿小孩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95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相关法律问题
- 新生婴儿死亡,医院应负什么责任,该怎么赔偿? 5个回答0
- 医院对新生儿没有做任何的疾病筛查并且不到24小时就叫我们出院 0个回答15
- 新生儿医疗死亡赔偿 1个回答0
- 新生儿出生十几天后,因小孩脖子周边长小水疱,首次去医院检查医生诊 2个回答5
- 因医院手术不全,需得到经济赔偿 5个回答1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新生儿死亡患方“拒绝”尸检,起诉医院赔偿39万能否得到支持?
- 72岁患者术后放弃治疗死亡,家属起诉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本律师为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撰写的《患方陈述意见》,被鉴定机构采纳。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现将本案民事起诉状予以发布。
- 王某诉北京阜外医院(西城区)冠脉造影出现夹层并发症,术后并发心梗最终患者去世医疗
- 患者羊水栓塞7年后死亡,医院为何被判全责赔偿337万?丨医法汇
- 患者入院4天自缢身亡,家属起诉医院赔偿98万丨医法汇
- 患者烧伤入院,15天后吐血而亡,家属起诉医院索赔165万丨医法汇
- 输错液3天后患者死亡,家属调解后又起诉索赔115万
- 患者在医院摔伤,5天后死亡,家属起诉医院索赔67万丨医法汇
- 70岁患者被注射过期药品,两年后死亡,医院被索赔93万丨医法汇
- 36岁女士美容术后乳房结节、眼角疤痕,起诉医院索赔13万丨医法汇
- 患者3年内住院11次,造成7级伤残,3家医院谁担责丨医法汇
- 38岁患者手术麻醉后昏迷不醒,起诉医院索赔480万
- 产妇分娩时下蹲5分钟,医院赔偿10万元丨医法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