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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友不慎摔死家属索赔 "骑行圈第一案"判定同行者无责

发布日期:2017-01-09    作者:王林律师
 
在一次骑行活动中,王先生遭遇交通事故不慎摔倒身亡,后王先生的家属将与之同行的7名骑友以及北京某自行车协会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47万余元。昨天(12月27日)上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认定被告无责,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件

  参加骑友活动不幸身亡

  53岁的王先生是一名自行车骑行爱好者。去年9月,在一个骑友微信群中,张先生提出倡议,包括王先生在内的数名骑友响应,大家相约于12日开展往返门头沟的骑行活动。

  当天中午,由20余名骑友组成的车队到达门头沟安家庄附近河边,之后众人自助烧烤饮酒。下午1点半左右,活动基本结束,各路骑友随即散去,只剩下尚在睡觉的王先生和张先生等7人。下午4时,王先生睡醒,8人遂组成一路车队,沿109国道复线返回。

  骑行途中,王先生落在了队尾。不久,在王先生前面的数名骑友先后收到路过机动车司机的提醒:后方有骑车的人摔倒受伤。众人赶紧掉头返回,发现事故位于落坡岭铁道口下坡处,事故现场车胎全爆、车架摔断,王先生此时已经昏迷不醒。大家赶紧拨打急救电话,并拦截过路救护车。王先生随后被送往门头沟区医院救治,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后王先生的血液检材中检出酒精,其含量为56.4mg/100ml,交警综合调查情况认为符合单方交通事故。

  据了解,参加此次骑行活动的人员大部分互相不知道真实姓名,烧烤餐饮费用由参加者共同支付,并没有当事人从中盈利的情形。

  起诉

  7名同行者被告上法庭

  今年9月8日,王先生的父母和妻子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将张先生等7人以及“骑友协会”诉至门头沟法院,索赔147万多元。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王先生家属一方认为,骑友协会对骑行活动没有尽到组织管理监督职责,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张先生等7人作为骑行活动的具体组织者、参与者,没有尽到妥善的管理协调、安全防护义务。

  对于起诉,骑友协会表示,他们不是盈利团体,王先生曾经注册为协会的会员,但他参加的这次活动并非是协会组织的,而是个人自发组织的,协会对王先生的死亡没有责任。

  张先生等7人则表示,事发当天的骑行活动完全是骑友自发结伴而行,王先生与他们个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他们不应该承担责任。

  张先生等7人称,出于安全考虑,骑行运动中结队下坡属于禁忌,因个人速度及技术差异等因素,相互距离必然拉大,等到平路时,相互距离拉大到数公里,谁也看不到谁很正常。骑友各自骑行,各自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并不存在彼此的“管理协调和安全防护义务”。

  宣判

  骑友和协会被判无责

  一名骑行爱好者告诉北青报记者,这个案子在骑行圈的影响力非常大,他们圈里人将案子称为“骑行圈第一案”。因此,昨天的宣判现场,不少骑行爱好者选择去法院旁听案件宣判。

  门头沟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的这次骑行活动的参加者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涉及经营或者盈利,应属于自发式户外运动。因为自发式户外运动存在危险性,参加者自愿参加该类活动,应视为自愿承担相应的风险。作为自发式户外运动的组织者,并非都是决策者,其决定也不一定都是周全或者正确的,只要不存在明显的重大过失,就不应当要求其承担责任。

  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张先生是此次骑行活动的组织者,他对于参加活动的人员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微信发言时,他便提示大家注意骑行安全,在发起户外运动之初,张先生尽到了应当注意的义务。

  王先生应当清楚饮酒后骑行的风险,张先生作为自发式户外运动的组织者,没有权利和义务制止参与者自愿的饮酒行为。

  门头沟法院认为,骑友协会既不是这次户外骑行活动的发起者,也不是组织者,不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最终,门头沟法院驳回了王先生家属的诉讼请求。

  现象

  骑行运动火爆事故屡有发生

  近年来,骑行运动在国内迅速发展,成为继马拉松之后又一项火爆全国的时尚运动。上海体育学院发布的“中国自行车运动产业发展报告”显示,从骑行人口的分布来看,小到15岁、大到65岁的人群均有覆盖,截止到2015年底,参与自行车运动的人数有600万之多。

  以北京地区为例,妙峰山、白羊沟、十三陵、十渡、百里画廊等地区已经成为骑行爱好者必去的地方,每到周末都可以看到大量骑行者。

  但近年来,因为骑行运动发生的事故也并不少见,去年7月,一名广州驴友骑行新藏线时意外身亡,初步判断可能是因高原反应摔下车后猝死。今年6月,一名65岁的骑友在四川骑行时突发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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