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受雇为骗子取款因诈骗罪获刑四年半
发布日期:2017-01-12 作者:单义律师
来自广东的梁某,现年30岁,小学文化,一直没有正经工作。2016年1月至3月间,梁某与同乡好友吴某(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利益,受雇于郑某(刑拘在逃),负责为其提供取款服务。每次,以取款金额的3%获得报酬。
经查,郑某所在的诈骗团伙系冒充被害人“领导”等,拨打电话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借钱为由,诱骗被害人向指定银行卡汇款。这些诈骗款随即被转入多张银行卡,供梁某等人取款,完成赃款的快速转移。
2016年3月19日,梁某和吴某接到郑某指令,手持9张银行卡,到广东多家银行的ATM取款机,分批取出16万余元的诈骗款,交给郑某并获得报酬。这些诈骗款,是郑某当天从龙泉韩某处骗取的。
此外,2016年1月7日和3月15日,梁某和吴某两次为郑某提供取款服务,共取得诈骗款近6万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明知涉案款项系他人实施诈骗所得,仍多次为他人提供取款服务并获取报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电信诈骗共同犯罪过程中,梁某及郑某等人相互合作,分工明确,以冒充领导方式诈骗、赃款转移、提取诈骗款等行为均系整个诈骗犯罪过程中重要环节,且不可分割,不宜区分主、从犯。根据梁某实施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法律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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