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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计算机盗划银行资金再到储蓄所取款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发布日期:2013-08-02    作者:110网律师
1998年6、7月间,被告人郝景龙、郝景文因经济拮据,商议侵入中国工商银行扬州市分行储蓄网点计算机系统进行盗窃。郝景文购买了调制解调器2只、遥控玩具1只,郝景龙制作了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的装置。1998年9月7日,郝景文用16个假名在白鹤储蓄所开立了16个活期存款帐户。1998年9月22日凌晨,郝景文秘密潜入白鹤储蓄所,将郝景龙制作的装置与该所计算机连接。中午12时,郝景龙在郝景文的租住房内操作计算机,分别向事前开立的16个活期存款帐户输入存款4.5万元,共计人民币72万元。两人利用通存通兑业务的便利,在中国工商银行扬州分行下设的其他储蓄网点共取款26万元,郝景龙分得赃款13.5万元,郝景文分得赃款12.5万元。
   郝景文、郝景龙侵入计算机取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判决结果:郝景文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郝景龙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评述:(1)诈骗罪的特征是以虚构事实的手段占有他人财物,而盗窃罪的特征是秘密窃取;(2)被告人侵入银行的计算机主机系统,将资金划入个人存款账户后,已经非法取得了该款的所有权,取款只是盗窃行为的自然延续;(3)持这种存折取钱不是诈骗,这种存折及其金额均是客观存在的,银行柜台职员不可能发现其真实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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