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半年后孩子出生,男子索抚养费获赔
发布日期:2017-01-12 作者:110网律师
承办律师:王虹入、喻鸿波律师。
案情简介
2015年09月18日06时10分许,李某某驾驶车牌为渝A*****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车牌为渝A****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海尔路由寸滩立交往五里坪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海尔路寸滩港区西侧集装箱堆场区大门右转变更车道进入大门时,该车右侧与周某某驾驶的在寸滩立交往五里坪方向中心隔离带右侧第三根车道上直行的车牌号为渝F****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周某某受伤,渝F****普通二轮摩托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承担次要无责。据查,李某某系重庆某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员工,事故车辆为重庆某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所有,该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险,事故发生时车辆保险尚在有效期内。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及所属公司积极救治伤者周某某,经医院治疗后,周某回家休养。2016年年底,周某在康复后与对方多次协商此次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因双方对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分歧较大,周某某即委托重庆渝通律师事务所王虹入、喻鸿波律师处理该案件。接受委托后,王虹入、喻鸿波律师在充分了解案情,收集好相关证据后诉讼至人民法院,现案件已审理终结。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代理律师了解到,周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妻已怀孕数月,截至庭审前1个月,周某某妻子已经产下一女。该女儿属于周某某在事故发生半年后才出生,对于周某某女儿是否应当获赔抚养费成为了本案争议的焦点。
法律分析:
笔者分析认为,周某某事故发生后出生的女儿也应当获赔抚养费。其理由有如下几点: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但该规定却没有明确界定被扶养人是否特指“侵权行为发生时受害人实际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人”。 笔者认为,从立法本意出发应当将此种情况列入。虽然在此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周某某的女儿未出生,但其已经事实存在于母体内,在诉讼过程中周某某女儿出生并且存活,应属周某某的被扶养人,且由于此次交通事故必然会造成周某某女儿出生后抚养费的损害,从民法的公平原则和有损害既有救济的侵权责任法机能,周某某女儿的抚养费都应当获得支持。
二、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从出生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设置了特殊保护制度,条文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虽没有对本案争议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但从相关立法精神及个别保护主义原则出发,周某某女儿的抚养费也应当得到支持。
审理结果:
最终,代理律师在庭审前向法院增加要求赔偿周某某女儿抚养费的诉求。在庭审中,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相关案例裁判文书、列明相关法律条文,最终该笔抚养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并依法判决,周某某的合理诉求得到法院支持,各项费用共计获赔17万余元。
作者: 喻鸿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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