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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获赔后职工仍可要求工伤待遇

发布日期:2015-05-31    作者:陈军玉律师
马某系某食品公司职工。2013年4月7日18时左右,马某骑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不慎与一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无责任,对方承担全责。后马某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由于公司未为马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5年1月19日,马某将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25249元。庭审中,公司辩称马某已经从交通事故中获得了赔偿,不应再向公司主张工伤待遇。
律师说法:
我国目前并未法律规定已经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不能再申请工伤赔偿,在我经办的大量交通事故案件中,有一部分都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最终他们都即获得了交通事故的赔偿,也获得了工伤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是本人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劳动者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所致的,劳动者既可以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赔偿责任,也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责任,即劳动者可以得到双重赔偿,但赔偿的范围需要严格限制,有些实际发生的费用(如医疗费等)有证据证明已经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不应重复赔偿。马某仅向公司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属于基本工伤保险责任的范围,公司不能因马某已经从交通事故中获得赔付而免责。经调解,公司与马某达成一致意见后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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