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其他论文 >> 查看资料

恶意欠薪怎么量刑标准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7-01-16    作者:张耀显律师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外出务工人员不断增加,农民工劳动力成为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务工收入也成为增加农民收入的一个重要途径。每年临近年关,都会有农民工朋友因为欠薪导致伤亡的新闻,讨薪被殴后激愤杀人等恶性事件,恶意拖欠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已经触及社会道德底线,成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那么恶意欠薪的处罚是怎样规定的?下面洛阳律师在此为大家详细解读相关法律知识。恶意欠薪罪指的是以转移、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行为。恶意欠薪罪是指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惩罚,那么法律的权威和社会公众对稳定生活的向往将会受到巨大影响。因此,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对规范劳资关系、稳定社会公共秩序和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感无疑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而且“恶意欠薪罪”应单独设立。对于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逃而不匿”的问题,通知规定,人社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年辛苦地工作,农民工朋友无外乎心里最期盼那点工资,可到最后却连劳动报酬都拿不到怎么办?洛阳律师再此提醒农民工朋友,遇到恶意欠薪一定要利用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