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案例-破产财产
发布日期:2017-01-17 作者:孙术校律师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该公司自建公司以来连年亏损,亏损额高达600万元。及主管部门曾想方设法采取过一系列措施,未果。已累计负债1500万元,仅银行利息每年即需付120万元以上。企业生存无望,职工生活更无着落。该公司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法院受理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经核定,实际债权人23个,金额1300元,其中有抵押的债权额为97万元,普通债权额为1203万元。劳动保险费8.1万元。
该企业的债权为:
应收回债权为81万元,其中不能收回的25万元,实际债权额为56万元。
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依照法律规定,由清算组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于1994年10月22日至11月10日,对该公司全部实物清理评估,固定资产净值620万元,存货120万元,土地使用值170万元。总计910万元。
企业欠职工医药费6.3万元;应该支付的税款为6.1元。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1条之规定,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了该企业的清算组。
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第200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7条的规定,分别于1993年9月1日和1993年12月29日作出裁定。
问:
1、是否可以宣告申请人蓝天啤酒公司破产还债?法律规定的国有企业破产原因是什么?
2、破产财产总额为多少?
3、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是什么?
4、本案如何清偿?清偿率为多少?
本案参考结论
参考理论分析:
1、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条的规定,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由三项事实构成:
其一,企业经营不善;
其二,严重亏损;
其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要符合三个要件:
第一,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第二,债权人已要求清偿;
第三,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该条还规定,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 破产财产总额为966万元。其中该企业的债权为56万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一顺位);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二顺位);
(3)破产债权(第三顺位)。
其中,第一、二顺位的请求权,称为优先请求权。
破产法规定分配顺序的意义在于,依据一定的法律政策确定不同类别的请求权人的受偿顺序,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人能够优先于顺序在后的请求权人获得清偿。
4、 本案情况具体如下:
破产费用为20万元;
优先支付的押抵债权为97万元;
支付的劳动保险费8.1万元;
职工医药费6.3万元;
支付的税款为6.1元;
供普通债权分配的金额为828.5元,普通债权额为1203万元,清偿率约为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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