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净身出户,就为孩子能过得好,后发现孩子不是自己的,这事法律给您唠一唠!
发布日期:2017-01-17 作者:侯小敏律师
【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支持了返还赠与的无效民事行为。但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张先生主张赔偿的抚养费、精神损失费及律师费,因超法定期限和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在离婚后有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这在法律上是个除斥期间,只要过了这个除斥期间就会在法律上丧失胜诉权。如果是因为欺诈所订立的离婚协议,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时候起算时效内提出,时效两年,最长是20年,由此可知道“法律是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懒汉的”。且如果是被代理绿帽子是得到损害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必须在时效内提出,才会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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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侯小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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