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假释制度
假释制度,是指监狱中的罪犯服刑一段时间后,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获准提早释放,但释放后一定期间内必须接受司法机关的监视,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将被取消假释资格,重新投入监狱。
假释起源于19世纪中期的爱尔兰监狱,犯人可以通过参加一些监狱管教计划,争取提早释放的机会。这一制度后来在美国监狱改革中被借鉴并发展。
1870年,第一届美国狱务大会在俄亥俄州的辛辛那提召开。24个州的130位代表共同签署了《原则宣言》,称“监禁的最高目的是对犯人进行改造,而非恶意折磨。”1876年,纽约州的艾米拉矫正院实施了一项狱政管理措施:罪犯如表现良好,可升入待遇较好的高一级监禁状态,如升到最高级,则有资格获得假释。假释制度自此在美国正式确立。
至1942年,美国联邦和各州均开始实行假释制度。法官对于罪犯可判处有一定伸缩幅度的“不固定刑期”。在最低刑期服满之后,可酌情决定是否对罪犯假释。此后30年间,在美国所有被释放的罪犯中,假释人员占到了70%以上。
但是,“不固定刑期”的判决,可能造成“同罪不同判”的情况。公众也普遍担心,提早释放罪犯,可能使犯罪活动增多。20世纪60年代后,美国恶性刑事案件数量和再犯率居高不下,法学界对假释制度的批评一直不断。70年代中期,美国修改判刑条例,要求法官量刑时使用“固定刑期”。1975年,缅因州率先废除了假释制度,此后有14个州予以效法。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全面控制犯罪法》,在联邦一级废除了假释制度。然而,监狱羁押人口的剧增很快使政府财政不堪重负。只间隔了很短的时间,各州不得不以各种方式和名义又恢复了假释制度。
目前,美国绝大多数州仍然有关于假释的规定,其中14个州设立了假释委员会。
在俄亥俄等设立假释委员会的州,假释委员会由州长任命的数名成员组成,任期有年限。当一名罪犯具备申请假释资格的时候,会整理出一套材料,表示对罪行的悔恨,保证永不重犯,列举在服刑期间做过些什么、参加过哪些矫正计划等,并附上计划负责人员、监狱官员的推荐信,呈交给假释委员会。假释委员会详细审议罪犯的档案,分别与罪犯本人及犯罪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谈话,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以及重犯的机率进行分析,然后提出一个危险程度评估。如果委员会认为此人的危险程度尚可接受,则要求罪犯自己提出重返社区的计划,或是指定某社会机构帮助罪犯制定计划。委员会还会派假释官到社区,对罪犯将来的就业和住处等情况进行调查,确定一切都符合要求之后再将其释放。
各州假释委员会的权力并不相同。在某些州,法律对假释委员会的决定权实施某些限制,例如规定,罪犯必须在服满一定刑期之后才能被考虑是否给予假释,以及某些犯罪不能得到假释等等;而在另外一些州,假释委员会在是否释放罪犯的问题上没有任何决定权,它只能设定假释条件,如果罪犯在假释期间违反了假释规定,假释委员会有权撤销他的假释资格。
在没有设立假释委员会的州,罪犯在服满百分之八十五的刑期后,即使在狱中没有参加过任何计划,而且没有遵守狱规,也必须释放,无需进行审议,称为“法定释放”。
罪犯获得假释后,在监视期内要接受假释官的监督,必须守法,不能拥有武器,不能吸毒,如果有精神方面的问题,还将被要求接受心理治疗。
对于历经反复的假释制度,支持者和反对者的争论声一直没有停止过。但是美国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还是认为,在监狱外的环境为罪犯提供教育、就业以及戒酒戒毒的治疗机会,不仅有利于罪犯的悔悟,而且也比将罪犯关押在监狱中更能节省公共资金的开支。(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周浩)
- 美国约束企业行为的法律制度 0个回答0
- 证券公司融资制度创新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及成因 1个回答25
- 公司规定的加班制度与劳动法不符合时员工要怎么办? 1个回答0
- 夏津泰康人寿制度作弊,业务员骗保 2个回答0
- 公司总经理出台的制度,80%的人不同意,照样执行,合法么? 4个回答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