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出排除非法证据,使被诉的聚众斗殴罪三个被告人全部获得缓刑
发布日期:2017-02-06 作者:罗斌律师
公诉人指控:2011年12月21日被告人游某某、蒲某某、马某某在商谈次日同惠农区王家沟煤矿一采区二队闫某某结算工程款一事时,提出找人“震场子”。马某某联系了吴某、刘某(另案处理)等人,后游某某、蒲某某、马某某与吴某、刘某等人进行了商谈。2012年12月22日9时吴某等人承坐的车辆汇合后,一起前往王家沟煤矿,13时许因游某某在王家沟煤矿矿部结算工程款时与闫某某发生争执,被害人张某等4人闻讯后乘车来到矿部,吴某、刘某等6人持刀、持钢珠手枪将张某等4人打伤逃离现场。经鉴定张某等4人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游某某、蒲某某、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判处三被告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2年6月24日该案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审理。开庭时罗斌律师向法庭提出了公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证据中有二组证据是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经法庭当庭查实:指控蒲某某的一组证据和指控蒲某某、马某某的一组证据系非法证据,法庭当庭对这二组证据不予采纳。2012年6月25日惠农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被告人蒲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宣告缓刑三年。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三个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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