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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保管合同时需要注意的内容

发布日期:2017-02-10    作者:赵双剑律师
1.保管合同的成立。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仅有承诺生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该合同仍不能成立,还须寄存人将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
2.保管凭证应记载的事项。
  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保管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列条款:
  (1)寄存人和保管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2)保管物品的详细名称;
  (3)保管物品的规格、型号;
  (4)保管物品的数量、质量;
  (5)保管的方法及场所;
  (6)保管的手续(主要指存、领手续);
  (7)验收的方法;
  (8)损耗标准及损耗的处理;
  (9)费用的负担和结算方法;
  (10)违约责任;
  (11)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2)其他要约定的事项。
3.在有偿保管合同中,对保管费用应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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