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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以商业秘密保护,应注意的几点!

发布日期:2017-02-13    作者:余谭生律师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庄俊雄
【关键词】商业秘密、著作权、计算机软件
【导读】计算机软件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若计算机软件或者计算机程序的结构、顺序、组织、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思想、概念和原理等,这些经常处于著作权保护的边缘地带或者不受著作权保护的知识符合商业秘密保护条件的,可以受到商业秘密的保护。
【基本案情】J公司分别于2001年、2004年取得国家版权局向其颁发的软著登字第0011393号、软著登字第025028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其为J雕刻软件JDPaintV4.0、JDPaintV5.0(两软件以下简称JDPaint)的原始取得人。N公司分别于2004年、2005年取得国家版权局向其颁发的软著登字第023060号、软著登字第041930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其为软件NK数控系统V5.0、维宏数控运动控制系统V3.0(两软件以下简称Ncstudio)的原始取得人。N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宣称:2005年12月,N公司推出NC-1000雕铣机控制系统,该数控系统全面支持JD各种版本Eng文件,该功能是针对用户对JDJDPaintV5.19这一排版软件的酷爱而研发的。J公司的JDPaint软件输出的Eng文件是数据文件,采用Eng格式。N公司的Ncstudio软件能够读取JDPaint软件输出的Eng文件,即Ncstudio软件与JDPaint软件所输出的Eng文件兼容。
【本案焦点】原告J公司的JDPaint软件输出的、采取加密措施的Eng格式数据文件,是否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法院判决一审:驳回原告J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专业处理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庄俊雄认为:本案中原告的诉讼未得到法院的支持一个关键点是原告主张保护的Eng格式数据文件不符合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此时作为原告可以换个方向,若Eng格式数据文件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则可以得到商业秘密法的有利保护。
    据计算机保护条例可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是软件程序和文档。本案中,Eng文件是JDPaint软件在加工编程计算机上运行所生成的数据文件,其所使用的输出格式即Eng格式是计算机JDPaint软件的目标程序经计算机执行产生的结果。该格式数据文件本身不是代码化指令序列、符号化指令序列、符号化语句序列,也无法通过计算机运行和执行,对Eng格式文件的破解行为本身也不会直接造成对JDPaint软件的非法复制。此外,该文件所记录的数据并非原告J公司的JDPaint软件所固有,而是软件使用者输入雕刻加工信息而生成的,这些数据不属于JDPaint软件的著作权人J公司所有。因此,Eng格式数据文件中包含的数据和文件格式均不属于JDPaint软件的程序组成部分,不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所以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总结:用商业秘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范围
1、保密的源程序。源程序是人可读程序,性质可以比作技术说明书,源程序必须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才能构成商业秘密,才能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
2、虽然公开销售但是没有或者不容易被反向工程破解的目标程序。目标程序是一系列二进制代码,被机器执行,其被反向工程破解存在或大或小的困难。目标程序是用于销售、流通、作业的程序,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在实践中要根据事实判断,看是否已经被反向工程还原或者破解,或者虽未破解,是否容易为反向工程还原或破解。
    3、未完成的程序。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受到法律保护,尚未完成的程序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若权利人对未完成的程序提出保密要求或者签订保密合同,依照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未完成的程序可以受到保护。
    4、和计算机软件有关的文档。文档是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材料和图标,用来描述程序和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例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在复杂点的软件程序中,总是伴随着大量的文档产生,并且相互连接,逐级深入,文档可以作为文字作品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可以将文档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区别对待。对一般的文档,例如软件性能的一般说明,推广应用的培训材料不必控制;对安装手册、操作指南、维护手册等,进行保密管理。
    5、计算机程序的结构、顺序、组织、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思想、概念和原理等,这些经常处于著作权保护的边缘地带或者不受著作权保护,如果权利人能够做好保密措施,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就可以得到商业秘密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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