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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县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研究

发布日期:2009-03-02    作者:110网律师
【内容提要】:在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日趋重要的今天,我们国家虽然做了大量的保护工作,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然而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情况仍然相当严重。本文对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特点、趋势及我们的经验做法作了深入分析,同时提出了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字】:能源资源、生态环境、渎职、特点、经验做法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日益加强。但是,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情况仍相当严重。从我院以往查办案件的情况看,破坏土地、矿产、林业、水源、电力等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案件之所以屡屡发生,屡禁不止,与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甚至徇私舞弊、官商勾结、钱权交易具有直接的关系。这些犯罪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检察机关开展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既是检察工作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重要体现,也是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

  一、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特点及趋势

  近年来,我院共查处各类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件10余起,处罚林业等渎职违法犯罪分子数十人,涉及各类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这些人员的渎职行为导致滥伐林木数千亩,给当地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重大危害。

  针对我院查办的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案件情况来看,形势相当严重。主要表现在:

  1、个别林业工作人员无视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律政策,盲目发展,甚至以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代价。如2006年期间,棠阴乡林业工作站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其辖区内的纤坑区被超面积滥伐林木880多亩,超范围、超强度间伐活立木蓄积6000余立方米,给林业资源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严重地破坏了生态环境。

  2、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如2004年我院立案查处的本县某林场原场长周某涉嫌滥用职权一案,2002年2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周某为追求本分场的小集体利益滥用职权,不按采伐设计,指使他人上山采取“开天窗”的采伐方式,超计划滥伐林木960余立方米,造成林木资源严重破坏,周某也因滥用职权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甚至充当严重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保护伞。一些行政监管人员本当严守职责依法行政,但一些人或为亲友牟利,或贪图蝇头小利,不惜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如我县一林业工作站原站长万某自其任站长以来,未对国家重点公益林进行划片管理和明确分工,也未安排和督促其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到辖区内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山场进行管护和检查,致使2006年期间,该乡一山场的国家重点公益林被砍伐活立木蓄积近700立方米。在对另一山场办理用材林木采伐许可证时,也未对砍伐的山场进行监管,导致该山场被滥伐活立木蓄积近660立方米,且在未对以上山场验收的情况下开具验收合格证,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

  4、以罚代刑不移交刑事案件,致使破坏能源资源犯罪逃避打击。在实践中,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为私利,明知有的人已涉嫌犯罪而不向司法机关移交,以罚代刑,致使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打击,也在社会上造成了“只要交罚款就可不坐牢”的认识误区。如我县少数基层林业部门工作人员执法随意性大,出于小团体的经济利益,对涉林案件的违法犯罪压案不报,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如2006年我院立案查处的某林业工作站站长胥某为了完成罚没任务,明知黄某非法收购无采伐许可证的木材90立方米,封某滥伐林木207立方米等案件已构成犯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仍隐瞒不报,以罚代刑,分别对黄某、封某处以行政处罚,收取罚款了事。

  二、我院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预防工作的做法
 
  为有效预防、遏制和减少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好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管理秩序,为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我院积极开展“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一)、成立预防职务犯罪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我县实际,我院与涉及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有关部门,如国土资源局、供电局等多个单位联合分别成立了职务犯罪预防领导小组,每个单位均派人参与,并设有组长和副组长,以及成员若干。职务犯罪预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并由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协调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方案。

  (二)建立工作制度

  1、联席会议制度。预防领导小组规定每半年召开1次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工作;相互通报情况,共同会诊解剖体制、机制、制度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探讨、提出可操作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
   
  2、法制教育制度。检察机关应积极为联合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有关部门进行法制宣传,上好法制教育课,并通过参观学习、典型案件警示、犯罪分子现身说法、开辟宣传专栏等形式多样化地开展预防教育。县检察院可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随时提供法律宣传、咨询和帮助。
   
  3、信息通报制度。检察机关有关部门应派员参加联合单位涉及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有关会议,并提供职务犯罪原因、特点、手段及规律等方面信息;通报在工作中发现涉及该系统内部的重要异常情况。联合单位应向检察机关提供预防重点内容及通报进展情况;提供本单位所属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及查处重特大案件的信息。
   
  4、预防调研制度。预防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针对联合单位涉及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共同进行调查研究,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有治本措施和策略的专题调查报告。

  5、建议落实制度。检察机关在办案或工作中发现联合单位存在的问题,应有针对性地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并督促、检查、回访落实情况。有关单位应认真整改,如发生因建议未落实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相关责任。

  6、案件查办制度。检察机关对联合单位所属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必须态度坚决,依法查办。在办案中要严格执行办案纪律、办案程序,并实行检务公开,积极沟通和联系,并注意维护联合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双方在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要注重宣传,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着眼于防范和探索实践。通过积极努力工作,铲除产生腐败的条件,达到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的目的。

  三、做好专项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为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给生态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结合办案实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加大力度查处涉林职务犯罪。针对我县森林资源破坏严重的情况,要迅速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破坏森林资源,特别是对乱批滥占林地、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该移交而不移交刑事案件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上级督办的林政案件查处情况,以及在履行职责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环境监管失职等问题,利用多种形式,深入乡镇、村组和山区农户等基层进行《森林法》等有关法规及有关环保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当地农民及全社会的法制、环保意识,坚决实行依法治林。结合检察机关开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预防工作,深入在涉林案件中多发、易发渎职犯罪的地方或部门,加强国家森林法规和刑法关于渎职犯罪有关规定的宣传教育,增强有关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按照职责要求严格依法行政的观念,以达到从源头上预防此类渎职犯罪的目的。同时,在查办涉林案件中发生的渎职犯罪案件工程中,及时向发案地方或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或结合案例以案释法,提高有关人员执法水平,促使其依法行政,文明行政;或指出其队伍建设管理上的漏洞和不足,帮助其理顺林业管理体制,加大林政执法队伍建设,达到更有效地管理森林资源,打击涉林违法犯罪的目的。以便及时、有效地制止乱砍滥伐林木等违法犯罪行为。

  2、要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协作配合。专项工作不仅仅是反渎职侵权部门的事,而是整个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反贪、侦监、公诉、民行等部门都要行动起来,紧密配合。反贪污贿赂部门在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审查涉嫌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对需要数罪并罚的,要依法予以查清,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追究;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要加强对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及时介入侦查,对侦查取证方向,收集、固定证据及有关程序问题向侦查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侦查部门要协助做好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提高办案效率,保证案件质量。

  3、加强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配合。专项工作所查办的重点案件主要涉及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监管工作,专业性强,很多领域和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对我们来讲也是比较陌生的,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要虚心向有关部门和专家学习请教,了解、熟悉、掌握相关系统、领域和行业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对办案中遇到的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问题,要主动请求有关部门和专家释疑解惑。要与有关部门建立相关行政调查案件的通报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案件情况,发现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商请有关部门及时移送。对严重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案件,要及时介入行政调查,把行政调查和检察调查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步进行,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4、从严执法,严格责任追究。一要坚持依法办案。对辖区内发生的案件,不得隐报、瞒报;不得以罚代法,坚决做到发现一起,依法查处一起;对大案要案,要集中力量查处。二要及时查处督办案件。对上级督办案件要按规定时限依法查处,不得久拖不结、久查不结。对案情复杂、查办难度大且查处有阻力的案件,要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同时,主动协调相关部门,争取各方面的支持,促进案件依法有效查处。三要严肃责任追究。对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提请相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注重广泛宣传和发动群众。专项工作期间,要充分采取新闻发布会、图片展览、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连续不断地开展宣传活动。重点宣传检察机关在保护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方面的职能作用,宣传专项工作查办重点案件的立案标准、举报渠道、办案规范以及查办的典型案例,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对群众举报的线索必须认真对待,做到件件有落实、有回音,用我们的认真态度和查办案件的工作成效取信于民,取得人民群众和广大干部的支持。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和舆论环境,推动专项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作者:张吉辉,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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