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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宪法意识的分析与思考

发布日期:2009-0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正处于一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从人治型社会向法治型社会转轨的时期,这为实现法制现代化提供了一个绝佳的契机,但社会转型也给法治建设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因此必须加强对公民法律意识特别是宪法意识的培养。宪法意识,亦称宪法观念,是人们对历史与现实中的宪法规范、宪法实施、宪政活动的认知和评价。在宪政建设中,大学生的地位可谓举足轻重。大学生的宪法意识将主导着他们参与宪政建设的热情,因此,加强大学生的宪法意识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但是,传统宪法学往往拘泥于规范分析,诸如社会调查形式的实证研究少之又少,针对大学生这一群体的调查更是寥寥无几。基于此,笔者2006年4月在江南大学对大学生的宪法意识进行了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大学生宪法意识现状

  “宪法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具体表现,是公民关于宪法的知识、观点、心理和思想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于宪法知识和基本原理的掌握程度,对宪法功能的认识,对宪法实施的评价,对于基本人权保护和行使状况的感受等等。”[1]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大学生宪法意识存在以下问题:

  1. 对宪法知识掌握少、兴趣低

  宪法知识的掌握是形成宪法意识的前提。然而,调查显示,80.2%的大学生没有读过宪法。他们只能谈出对宪法的零星认识,对宪法的了解微乎其微。兴趣是学习的最大动力,而许多人往往对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情有独钟,喜欢宪法的人却寥寥无几,在学习法律时带有很强的功利心态。显然这不利于他们形成正确的宪法意识。

  2. 宪法权利意识差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人为本,尊重个体权利,而宪法权利是其他权利的起点,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居于核心和根本的地位。人们宪法权利意识的强弱,往往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标准。可大学生的宪法权利意识令人担忧,主要表现在:第一,41%的大学生根本不知道自己享有宪法权利,主体意识不强。第二,大学生对宪法权利的理解存在偏差。宪法所列举的基本权利多达几十种,但调查显示,大部分同学仅将之理解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诸如人身自由权、言论自由权等宪法权利则知之甚少。第三,行使宪法权利的意识不强。51.4%的大学生没有行使过宪法权利,他们在这方面处于一种消极、被动的状态。

  3. 对中国民主制度的认识存在偏差,民主热情不高

  毛泽东曾说过:“宪政是什么呢? 就是民主的政治”。[2]民主是宪政的首要含义,要实现“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必须大力发展民主,绝大多数的大学生都认同这一点。但是,他们的民主热情、民主知识却让人担忧:第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政协会议的关注热情不高。“两会”是中国民主政治的盛事,对“两会”的关注,集中体现了大学生的民主热情。但43.4%的大学生表示对此并不关注,民主热情并不是很高。第二,选举的热情不高,对选举制度不了解。当被问及是否愿意参加人大代表选举时,10 %的人表示不愿意参加,另有28 %的人表示无所谓,两者达到了总数的2/5.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为最基本的宪法权利,一旦遭到漠视,对整个民主制度的影响是巨大的。另外,64.9%的人对选举程序比较陌生,他们只是零星地从新闻媒体上得知一些有关选举的知识,真正通过阅读《宪法》、《选举法》来了解选举的人少之又少。第三,对某些民主制度的改革方向比较茫然。比如,对人大代表专职化这一问题,41.3%的大学生表示反对,另有24.3%的人对此表示“不清楚”,真正持支持态度的人不多。这说明大学生对这一问题缺乏深入的思考。

  4. 没有形成宪法至上的理念

  宪法至上可分为形式上的至上和实质上的至上。前者指宪法典宣布自身的最高效力,后者指人民的法律意识中有宪法至上的观念,有维护宪法权威的意识。[3]法治的最终目标在于确立一种以“宪法至上”为核心的法治秩序,同时在公民心中确立一种宪法至上的信仰。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大学生却认为,一般法律,地方法规,行政法规更有用处。许多大学生还没有形成宪法至上的理念。上述数据可以证明一点:大学生的宪法意识不高。如果不加以解决,显然不利于整个宪政建设的推行。

  二、大学生宪法意识不高的原因分析

  1. 大学生没有接受系统的宪法学教育

  在高校中,法科学生热衷于选修民法、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热门课程,目标是为了在毕业以后获取一个高薪的职位。而宪法相对而言具有一种超脱性,不能给人们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因此法科学生对宪法情有独钟者寥寥无几,功利心态可见一斑。而非法科学生则更多地专注于本专业知识的学习,接触宪法的几率更小,只能通过内容庞杂、课时不多的“两课”来获得一些零星的认识。在这样的环境下,大学生从来就没有机会获得系统的宪法教育。

  2. 宪法的地位与作用相脱节

  宪法在日常生活中的权威性以及宪法作用的发挥程度,直接影响到它在大学生心目中的形象。“一个法律制度之有效的首要保障必须是它能为社会所接受。”[4]在法制实践中, 从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宪法仅仅起着一部政治宣言的作用,它“高高在上”,与人们的利益相对脱节,在调整力度上远不如民法、刑法直接、强劲。调查显示,51.7%的人认为宪法与自己的生活“联系一般”,另有9 %的人认为“联系很小”,两者达到了总数的3/5.许多大学生根本感觉不到宪法的权威,相反,倒是目睹了许多宪法被侵犯的事例。近些年吵得沸沸扬扬的非法拆迁事件即为典型。中国自古以来就对行政权顶礼膜拜,而宪法能否树立起真正的权威,关键在于能否对行政权滥用实施有效的控制。“宪法具有双重功能,即授予权力并限制权力。”[5]宪法是人民的授权书,任何对宪法的僭越都应遭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但正如前述,现实中也时常发生宪法被侵犯而免遭惩罚的事例,社会也没有形成一种尊重宪法的环境,而这势必对大学生形成强有力的冲击,影响他们宪法意识的形成。

  3. 相应的制度建设不到位

  例如,在宪法保障男女平等就业权问题上,48.6%的人对此表示不满,而女生的不满达到了64.7% ! 可见,宪法上所列举的权利并没有被人们所实实在在地享有,社会不公的现象大量存在。又如,在人大代表行使职权方面,仅有近10%的大学生认为人大代表“作用很大”,这说明人大代表制度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在现代社会,要实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政府依法律行事,这一点已经得到大学生的普遍认可。但是,在政府守法方面,34 %的大学生表示不满。权力往往容易被滥用,前些年发生的“孙志刚事件”便是政府不守法的典型例子,而我国却没有一套有效的违宪审查机制来进行约束。制度上的缺位,或者说是制度的软化,使大学生难以形成宪法至上的理念。

  三、提升大学生宪法意识的策略

  在传统的法学理论中存在一个误区,即认为法律只要被国家机关所颁布,它就会被有效地执行。这是一种理想化的想法,因为它忽视了法的社会性因素。“如果一道法令要想得到执行,必须确保它在社会心理上的效能。”[6]因此,必须确立一种“宪法——社会”框架,提倡宪法“走近生活——走进生活”。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 改革目前的高校“两课”教学制度,进行宪法普及教育

  宪法的宣传和普及可以让公民加深对宪法的了解,从而加大对宪法的接纳程度,最终有利于宪法的实施。从历次的普法以及国外的经验来看,进行全面而系统的宪法普及教育是具有战略意义的。要将教育的对象定位为全体大学生,尤其是非法科学生。教学方法提倡采用“案例教学法”,活生生的案例不像抽象的理论那么单调、乏味,容易提起大学生学习的兴趣,同时也更有说服力。教育的重点应是讲授宪法的基本权利部分,让他们明白自己是宪法权利的主体,进而提升他们的主体意识,用积极主动的态度去学习。

  2. 切实保障大学生的宪法权利,提升他们的权利意识

  大学生宪法意识不高,与国家未建立完善的宪法权利保障机制有关,但大学生本身对宪法权利的漠视也是重要原因之一。许多人根本不将自己视为权利的主体,在行使权利时持一种消极、懈怠的态度。法学家耶林认为,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也是对社会的义务。[7]目前,对大学生各项宪法权利提供保护的机制有很多种,因此要想提升宪法意识,必须从与大学生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权利着手,例如劳动权、受教育权等,通过加大保障力度来提升他们对宪法的认同。

  3. 加强宪法实施制度建设

  实现宪政的理想,关键在于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机制,并将之贯彻落实下去。违宪审查可以有效地遏制任何对宪法的冒犯、僭越的行为,从而维护宪法的权威。建立了违宪审查机制,其他的诸如人权保障机制、宪法权利保障机制等,就会相应地贯彻落实下去,最终会作用于全社会,形成一种“宪法至上”的信仰。当然,这涉及到一个非常宏观、非常系统的民主政治工程,需要长期艰苦的努力。 (来源:《青少年研究》2008年第4期)

  「注释」

  [1]韩大元、王德志。 中国公民宪法意识调查报告[J].政法论坛,2002 , (6) .

  [2]毛泽东选集(第二卷)[M].人民出版社,1991 :732.

  [3]朱福惠。 宪法至上——法治之本[M] . 法律出版社,2002 :52.

  [4]E.博登海默。 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66.

  [5]何华辉。 比较宪法学[M].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 :12.

  [6]罗斯科。庞德。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商务印书馆,1984 :123.

  [7]鲁道夫。冯。耶林。 为权利而斗争[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23.

  李诗林·厦门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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