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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发布日期:2017-03-07    作者:柳士荷律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①养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情况,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
  ②养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
  ③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的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均为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④养父母发现养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准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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