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不清的“欠条”,如何判断真伪
发布日期:2017-03-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期间,原告李某经梁某介绍,先后三次到被告邹某经营位于玉林市玉州区的阿胶专卖店购买冬虫夏草。其中,2014年9月13日第一次原告购买冬虫夏草50克(一两),购买价格为250元/克。2014年10月25日第二次购买的冬虫夏草与第一次一样,2015年1月2日第三次购买价格为238元/克,原告收到被告出售的三两(150克)冬虫夏草,一共35700元。2015年2月5日,原告与中介人梁某找到当时的售货员被告邹某,声称其与被告购买的冬虫夏草是以公两购买,被告应当给3公两的药材,现仅给了1.5公两的冬虫夏草(即150克),要求被告邹某退还多收的货款;被告邹某在梁某等人的恶意吵闹下,不情愿地按梁某的意思写了一份《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到李某冬虫厦草1.5公两人民币壹万柒仟捌佰伍拾元17850元,约定一周内交清货特立此据。欠货款人:邹某。2015、2、5”给原告收执。被告邹某写下欠条后,当天下午到玉林市公安局东岳派出所报案,声称其出具给原告的“欠条”是受胁迫下书写,玉林市公安局东岳派出所接受报案并对报案人做了询问笔录,但没有正式立案处理,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凭被告邹某出具的“欠条”,遂于2015年4月28日向玉林市玉州区法院起诉,要求邹某返还多收的货款。
【评析】
原、被告之间经协商达成了购买冬虫夏草的买卖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原告李某、被告邹某本人的陈述,可以推出原告与被告福字牌阿胶专卖店每次交易的数量以克计算;原告虽主张每次交易的货物以公两计算,但对每次交易的细节陈述不清,且声称每次被告给少一半货物,而要求退款时又不是按总支付的货款一半退还,原告仅以被告邹某出具的《欠条》主张权利,而无法说清每次交易的细节,属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对每次交易的价格、数量及支付款项等交易细节陈述的清楚,也符合交易习惯,其抗辩理由,依法予以采信。
据此,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问题
- 公司加盟如何判断真伪 1个回答0
- 如何判断营业执照和身份证真伪 1个回答0
- 请问我家在农村两个不同的地区都有土地,这种属于违法的吗?如何判断 0个回答0
- 我想查一个公司的真伪应该如何做呢 2个回答0
- 朋友09年向我借了7000元钱至今未还有欠条如何要回 4个回答5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出租人没有违约,但承租人无法经营,可否解除租赁合同?
- 农村建房房主过世,工程欠款由配偶承担,还是由继承人承担?
- 电商网店“一件代发”不进货代销商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风险与相关问题
-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被告应该如何利用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
- 委托代写的专利申请文稿不符约定质量能否要求退款?
- 为修复公司信用伪造自动履行证明书
- 假“茅”当真“茅”,难道是酒在壮胆?
- 徐汇区张家弄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门牌号
- 案例|张晓晗律师团队为某实业企业“数据资产信用贷款1000万”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 上海普通盗窃罪立案起点,是1千,还是2千?
- 张家弄片区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 静安区23街坊、巨鹿路零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范围
- 丈夫私自转钱给第三者,法院认定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全部返还
- 用人单位将员工外委劳务公司反向劳务派遣无效
- 魏xx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