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消费权益案例 >> 查看资料

共同借款人一方死亡其他借款人如何归还债务?

发布日期:2017-03-07    作者:蒋艳超律师
 【案情】

  吴某与李某因投资驾校资金不足,共同向朱某借款2万元,并实际交付。不久,借款人之一的李某因故身亡。朱某多次向另一借款人吴某追讨债款。2014年12月1日,吴某归还1万元,并称:已归还自己承担的部分,剩余1万元不归其负担。朱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承担归还全部借款。

  【分歧】

  对于借款人吴某应该承担的责任,存在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借款人吴某已经归还1万元,不需要再负担其他责任。

  第二中意见认为,吴某已经归还1万元,剩余1万元应该由另一债务人李某的家属或从李某的遗产中代为偿还。吴某不承担。

  第三种意见认为,吴某、李某为合伙债务,且没有对外约定份额,吴某应该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归还全部债务,并享有追偿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1、吴某、李某共同的借款为合伙债务。吴某与李某两人因共同经营的驾校而为合伙人关系,因经营需要产生的债务为合伙债务。《民法通则》第35条第二项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根据规定,合伙人需要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吴某在此次借款中应承担的份额。《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根据规定:不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只要是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对债权债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3、吴某的追偿权。《民法通则》第35条“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和《物权法》第102条,第二句“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规定了共有人的追偿权。

  综上,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吴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应归还全部债务,并享有追偿权
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陈芬责任编辑:抚中研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2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