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发布日期:2017-03-07 作者:高震律师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346条、刑法修正案(四)第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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