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案例
发布日期:2017-03-09 作者:宋超律师
原告周某系江西省赣州市水东镇人,被告李某系江西省赣县江口镇人,原告于1998年11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并于同年12月15日举行订婚仪式。期间,原告给了被告金戒指两枚、自行车一辆、礼金1900元。订婚之日,被告之父提出原告需再付5000元彩礼方可与其女儿完婚,原告家境贫困此款一直未付,后原告与被告在恋爱期间因各种琐事发生矛盾。为此,原告提出退婚请求,并要求被告返还所收原告的礼金及财务。被告已将原告所送的自行车、金戒指返还给原告。被告以其收受原告彩礼1900元系原告的赠与所得,并非被告索取而得,因而不负返还责任。原告随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赣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按农村习俗订婚,被告在订婚期间收受原告礼金1900元的行为实属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违法行为。原告提出返还礼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周某礼金人民币1900元,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履行。
律师评析:
婚姻彩礼在我国特别是在农村是一种颇为普遍的陋习,婚姻彩礼本质上是借婚姻索取的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借婚姻索取的彩礼应当适当返还。本案中,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借婚姻索取的1900元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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