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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发布日期:2017-03-10    作者:蒋艳超律师
女职工的“三期”指的是:孕期、产期、哺乳期。女性在三期期间,法律对其有特殊的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了,“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合同。”那么,是不是在三期期间,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能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呢?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三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依据40条,41条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均未限制在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以上规定,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如果存在上述情况,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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