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件规范化量刑之我见
发布日期:2004-08-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近年来,盗窃案件及其犯罪人数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相当高,司法机关对盗窃犯罪一直保持着“严打”态势。审判实践中,对盗窃案件在量刑方面存在量刑标准单一化、忽视社会综合效果、忽视惩罚教育相结合的倾向,具体到案件的审判则存在以下问题:
1、盗窃案件普遍量刑偏重,有“宁左勿右”、“宁重勿轻”的思想。
2、单纯以盗窃数额为认定标准,忽视案件的其他情节。
3、量刑不稳定,缺少个案之间的平衡。
4、一些可以判处拘役、管制、缓刑的初犯、偶犯,因多是外地人、农村人,缺乏一定的监控改造环境,而被判处短期徒刑,致使其中的一些人一旦再次失足,易被认定为累犯而加重处罚从而造成更多的社会负担。
5、审判工作中,因考虑罚金的执行问题,有预交罚金的情况,对一些因罚金尚未兑现的案件,存在主刑量刑偏重的现象及主刑与附加刑之间不平衡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拟对盗窃案件规范化量刑提出一些看法:
(一)、单纯就盗窃数额来分析:
1、对盗窃数额已达到“较大”起点但不超过2000元的普通盗窃案件,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有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有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管制或拘役;2、从2000元起至10000元之间差额为8000元,其可量刑的幅度为3年,可以理解为在三年之间,以数额划分每年平均增加2666元,那么自2000元之后如超过4666元可增加处刑一年。以此类推,“数额巨大”与“数额特别巨大”之间的差额为5万元(60000-10000=50000元),以三年为起点到十年之间的幅度为七年,平均每年的差额为7142元,粗略计数可以表示为:10000(3年)→17000(4年)→24000(5年)→31000(6年)→38000(7年)→45000(8年)→52000(9年)→60000(10年)
(二)、我们认为对于盗窃案件的处理,不仅应当依据被盗财物数额的大小,还应依据犯罪的其他情节,如犯罪动机、目的、地点、手段、次数、后果、历史表现、认罪态度、退赃表现以及法定的条件包括自首、未成年人、从犯、未遂等因素,全面考虑和分析。具体而言主要在于以下方面:
1、从主观方面考虑:是否初犯、偶犯、累犯;是否多次盗窃;
为生活所迫或为挥霍、享乐以及是否退赃。
2、从客观危害方面考察:(1)是否盗窃未遂,有无自首、从犯、退赃情节;(2)是否盗窃亲属或朋友财物;(3)是否入室盗窃或多次扒窃;(4)是否共同犯罪中的主犯;(5)是否以破坏性手段盗窃或造成财产损失;(6)是否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及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
(7)是否流窜作案、难以捕获或危害严重;(8)是否盗窃金融机构;
(9)是否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财产损失;(10)是否属社会危害性较大,激起民愤。
笔者认为,对盗窃案件的量刑应遵循一个观点: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盗窃数额为量刑基础(量刑参照值可在80%-70%
间掌握),以其他情节为补充(可参照值为20%-30%)。不能机械套用数额标准,应对犯罪的主客观及社会危害性进行综合考察。另外,我们认为将盗窃数额以外的其他情节进行量化也是一种方法(即将所有与量刑有关的情节、要点分成若干小的分值,从重处罚的几个分值相应增加刑期几个月或几年,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几个分值,相对应减轻处罚几个月或几年)。但是以量化的方法亦不能概括盗窃案件的所有情况,而且运用起来也比较麻烦。因此,我们认为比较科学的量刑方法是以盗窃数额的大小为量刑基础,以司法解释中的诸项为补充,兼顾具体案件中的具体情节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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