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单位拖欠工程款 分立单位共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7-03-22    作者:郭庆梓律师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某市政管理局共同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30194.60元给原告梧州市某路灯公司。
  1995年12月31日,原某建委(甲方)与乙方梧州市某建筑设计院(落款盖章为原告梧州市某路灯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合同书》。1996年3月,某建委增加不锈钢铜字牌工程。1996年7月,某建委再增加喷水池铝合金防盗网工程。上述项目款项合计1664194.6元。原告承认收到工程款1134000元,尚欠530194.6元。后来,某建委变更为某建设局。原告分别于2005年12月7日、2007年12月7日、2010年1月28日向某建设局发出《催款函》,要求某建设局偿还欠款530194.60元。某建设局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付款。某建设局后变更为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0年9月,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更名为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成立某市政管理局,行使原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市政管理职能。2012年2月20日,原告以两被告对上述欠款未履行清偿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某市政局成立后行使原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市政管理职能,故可认定其与被告某住建委是分立性质,对原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庭审中被告对欠款的事实没有异议,多年来,原告向某建设局发出《催款函》中均明确欠款数额为530194.60元,被告对该欠款数额均无异议,只是以经济困难为由没有付款,故可认定工程欠款为人民币530194.60元。两被告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综上所述,法院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
本文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微网测试号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