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不应对承包方拖欠施工劳务人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14-07-16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2012年4月18日,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签订了《老李施工队已干工程量统计表》,统计表载明:已借支工程款215200元、剩余工程款40666元。原告称被告张某已支付其工程款10000元,尚欠30666元未支付。
2011年7月15日至2012年4月18日期间,原告李某跟随被告张某在郑州市郑东新区中部石武客运专线郑州站站房高架匝道(桥)工程工作,该工程是由被告河南省平顶山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承建后分包给瑞兴公司,再由瑞兴公司委托给被告张某。该工程结束后,被告张某拖欠原告工资30666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认为被告河南省平顶山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张某支付原告李某工程款三万零六百六十六元。
【律师解读】
被告张某与原告李某签订有工程量统计表,被告张某作为债务人,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与河南省平顶山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务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河南省平顶山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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