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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准妈妈的“护身符”并非万能(一)

发布日期:2017-03-23    作者:李丹律师
  职场上,女性因为怀孕、照顾孩子耗费精力,在同等的条件下较于男性或者未婚女性处于劣势,让已婚女士苦恼不已。为此,我国出台了许多法律保护女人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权益,例如《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这些法律的出台,极大地保护了女性的合法权益,约束了用人单位。然而在现实中,也有一些女性拿怀孕做挡箭牌,不好好工作,在用人单位找上门来时,拿出一张“妊娠化验单”提出各种要求,一些用人单位鉴于法律规定,有些无奈。那么,怀孕真是准妈妈们的“护身符”真的那么厉害,让准妈妈们完全放心,没有任何顾虑吗?用人单位果真“束手无策”么?其实不是的,下面法官选取三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告诉准妈妈怀孕的“护身符”并非万能,正确理解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法律内涵。

  案例一:试用期内表现不合格,怀孕白领被辞退获支持

  刚结婚不久的年轻白领丽丽,婚后不久为了方便照顾家庭打算应聘一家物流公司仓库主管一职,当时丽丽和物流公司商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进入公司不到半个月,物流公司人事部通知丽丽说她不适合现在的工作岗位,并说给丽丽两星期左右的时间,等丽丽有了新的工作意向后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可是还没到两周丽丽就发现自己怀孕了。拿到医院的化验单,丽丽先是大吃一惊,后来内心窃喜,赶紧找到公司经理说自己已经怀孕了,根据法律规定孕期职工是不可以被辞退的。公司经理表示自己公司辞退丽丽并不是因为丽丽怀孕,而是因为丽丽不适合现在的工作岗位,因此可以辞退。丽丽不服便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因为物流公司对于员工的录用手续非常完备,试用期内关于员工的考核内容非常详尽且具有可考性,其考核内容证实丽丽确实不符合物流公司的要求。最终,仲裁机构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认定丽丽与物流公司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丽丽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的判决与仲裁结果一致,判决物流公司与丽丽解除劳动合同。

  法官说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三十九明文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结合本案例,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有比较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在试用期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即使是怀孕女职工,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女职工即使怀孕也需要努力工作,凭借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态度获得用人单位的认可,这样才能够获得工作,否则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以“不合格”拒绝录用。此外,对于用人单位一定要建立完善的用工手续、考核内容,对于试用期职工的考核要尽可能详尽具有可考性,这样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对不合格的人说“NO”时可以理直气壮。文章转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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