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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试观察抢救不力致死的,医方存在过错

发布日期:2017-03-24    作者:刘东冬律师
皮试观察抢救不力致死的,医方存在过错 盈科律师事务所
医疗律师 刘东冬
【本文主旨】
使用青霉素类抗生素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做好抢救准备,并进行皮试(部分药品已经不强调皮试)和用药观察,至少不因脱岗,若医方未能进行足时的皮试观察、用药期间监护抢救不力的,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若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简介】
201625日,牛某到甲医院处住院治疗“气管炎病”。首次病程记录载明:患者既往慢性咳嗽、喘病史30年,反复发作,以冬春季节为主,每年冬季均有发作。10天前无诱因再次出现咳嗽、气短,偶有夜间不能平卧,在诊所静点药物阿奇霉素(剂量不祥)未见好转。今天急来我院,门诊以慢支暂入院,病来无发热、无胸痛、无恶心及呕吐、无盗汗,病来饮食睡眠欠佳,既往健康,否认药物过敏史。查体,桶状胸,双肺呼吸音粗,闻及双肺喘鸣音。心电图:窦性心律。ST-T改变,肺性P波。入院诊断AECOPD、肺源性心脏病。诊疗计划:完善辅助检查,给予抗炎、平喘对症治疗。甲医院病志医嘱表明,当日9:25对牛某进行青霉素皮试,皮试显示阴性。9:30,主治医师下医嘱,持续低流量吸氧、给予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静点,输液约20分钟,牛某出现呼吸困难、说氧气有辣味,家属找医护人员未找到。10:05患者突然出现气短加重、大汗,并感觉吸氧有异味,家属找医护人员救治,医生到场后,立即停止输液,更换盐水冲管后立即给多索茶碱静点,甲强龙40mg静推,尼克刹米、洛欠林静推,肾上腺素皮下注射,同时给予多巴胺、利多卡因静推,经持续胸外按压、简易呼吸等抢救措施,抢救大约15分钟无效后宣布患者牛某临床死亡。
牛某死亡后,医患双方均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患方质疑:1、医生误诊。2、怀疑试敏时间不够。3、护士带着疑问的情况下注射药物,注射完就走,人员不在现场。4、病人出现异常情况找护士、医生找不到,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5、医院主治医生出具的医嘱单有不真实地方。甲医院认为,造成牛某死亡的因素有:1、青霉素过敏可能性大。2、心源性猝死、肺栓塞、感染性休克不除外。因甲医院只同意赔偿死者家属2万元损失,家属不同意遂撤回调解资料向法院提起诉讼,医调委终止调解。
诉讼中,甲医院提出对牛某死亡原因、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A鉴定中心认为,目前无法对牛某进行尸体解剖检验,无法从法医病理学角度明确其死亡原因,其次,被鉴定人入院时间短暂,就现有病历资料而言,本次鉴定难以对委托事项明确鉴定意见。该鉴定机关对委托鉴定不予受理。经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询问多家鉴定机关,均不予鉴定,甲医院表示不再坚持鉴定请求。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甲医院对牛某使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虽进行了青霉素过敏皮试,皮试显示阴性,但在输液过程中还是出现了青霉素过敏反应症状,因此家属怀疑试敏时间不够有合理性。甲医院虽承认牛某死亡原因青霉素过敏可能性大,同时提出心源性猝死、肺栓塞、感染性休克不排除外但不能提供相关病志材料,故牛某死亡原因应系青霉素过敏致死。甲医院给牛某用半合成青霉素药,按照青霉素不良反应及防治规定,用药前做好急救准备,一旦发生过敏性休克应立即皮下或肌内注射肾上腺素,同时采取其他急救措施。甲医院医务人员给牛某输液后未观察即离开病房,牛某出现过敏症状时,家属第一时间未能找到医护人员,医护人员抢救不及时,后虽经全力抢救,但还是出现患者迅速死亡的后果。因此由于甲医院医护人员的过错,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造成牛某死亡后果,故甲医院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赔偿牛某因死亡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甲医院上诉,理由中有二:卫计局和医调委第一时间明确告知家属,明确死因必须做尸检,但患方一直拖着不签字,直至自行将尸体火化,导致本案无法鉴定明确牛某死因。
二审认为,关于牛某死后15日火化而未进行尸检的问题,双方各执一词,均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所陈述的事实,但在甲医院已向死者家属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并在死亡原因基本认可过敏性休克死亡结论的情况下,结合通常的风俗习惯及死者家属的情感因素,死者家属将其火化入土,符合公序良俗。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患者因过敏死亡,通常来说过敏是自身特异体质所致。但是具体到本案,医师在皮试仅5分钟后(无法确定是皮试开始还是结束时间)即开出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用药期间无医务人员在岗(患者家属在合理时间、范围内无法找到医务人员),患者出现过敏症状时无法第一时间获得合理抢救,因此医方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且对于AECOPD、肺心病的患者来说,这种突如其来无法缓解的过敏显然是致命的,因此该过错相对于患者个人体质因素来说显然在结果中占极大因素位置。另,医患双方均较认可过敏性休克死亡结论,且从病历推断此死亡诊断可能性极大,故此时尸检有其合理性,但却非维权必要。
(所有案例均来源于法院公开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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