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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权难 谨防用人单位“变形计”之二

发布日期:2017-03-27    作者:李丹律师
  案例二:利用关联公司 合同保险分离

  薛某诉称,其于2009年4月到新美公司工作。期间,为薛某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的却是北京明芳美容院。2010年9月新美公司向薛某邮寄员工辞退通知书,上加盖“新美公司”及“明芳美容院”的公章,但其实明芳美容院与薛某并无劳动关系。薛某对莫名出现的新公司虽有疑惑,但也没有多想,离职后他到新美公司讨薪却遭拒。于是薛某诉至法院要求新美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二倍赔偿金、加班费等共10万余元。

  新美公司辩称,薛某的用工单位是明芳美容院,新美只是作为“明芳”的品牌管理人在辞退通知书上加盖公章,行使监督权和见证权利,并非是对劳动关系的认证与认可,而且保险也是明芳美容院交的,更证明不可能是新美公司的员工。

  法院根据工资表、员工名单、考勤表、证人证言等认定薛某与新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据此判决新美公司赔偿薛某各项赔偿共计4万余元。

  法官释法:

  本案当中,实际工作单位、保险缴纳单位以及辞退协议上的单位不是一家,审理中查明属于家族企业,被告企图利用这种关联关系,滥用公司公章混淆劳动关系,通过不规范用工达到规避法律责任的目的。发生劳动争议后,几家单位相互推诿,造成劳动者维权困难。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又故意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办到人力资源公司名下或者其他连带公司,形成劳动合同和保险分两家的现象,造成审判实践中的劳动关系认定不明的难题。在这里要建议劳动者一定要留心,除了关注合同内容,还要注意核实公章信息,保证与合同方所写名称一致;在发现不一致后一定要及时向公司提出异议,平时留心是否公司存在其他关联企业或合作单位。文章转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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