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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权难 谨防用人单位“变形计”之三

发布日期:2017-03-27    作者:李丹律师
 案例三 劳务派遣被滥用 劳动者成皮球

  2004年12月31日,某劳务中心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劳务中心向建筑公司派遣城镇失业人员,从事建筑公司的门卫工作;派遣人员除人事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外,接受建筑公司的行政管理、纪律约束、岗位培训、业务指导。周某被派遣到建筑公司任门卫。2010年12月,周某辞职。周某以建筑公司未支付加班费为由申请仲裁,经裁决获支持。建筑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建筑公司诉称,劳务中心将周某派出,周某的工资、社会保险以及加班费都应该全部由劳务中心支付。劳务中心辩称,原告如果需要劳动者在休息日、法定假日加班,所需费用理应由原告承担。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包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周某被派遣到建筑公司担任门卫工作期间,存在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情况,建筑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周某加班工资,判决建筑公司给付周某休息日、法定假日加班工资17150.16元。

  法官释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本案中,劳务派遣协议较为简单,很多内容约定不明,所以导致双方单位相互推诿,都不愿支付劳动者报酬。幸好法律关于“加班费”由哪方支付有明确规定,至少这个案子最后没有多大争议。

  但在实践中,很多不规范的劳务派遣方式并没有得到很好的限制,出于降低用工成本与风险的利益考量,很多用人单位采取的一些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如逆向派遣、长期性常设性的派遣等,已经异化为用人单位降低用工成本、逃避法律责任的手段,损害了劳动者权益。用工单位不用担心是否会转化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随时辞退劳动者而不用承担任何成本。一旦产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之间相互推诿,影响劳动者维权。提醒用人单位,劳务派遣主要用于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的工作岗位,如果并非这类岗位,单位将难以规避法律义务。文章转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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