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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证带薪年假权利的实现之一

发布日期:2017-03-28    作者:李丹律师
★带薪年假权利的享受资格——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案例回放:张小姐2010年7月大学毕业后,来到一家外贸公司担任销售主管。入职后,张小姐了解到劳动者享有带薪年假的权利,便在十一之前向公司提出了五天的年假申请。结果,公司没有批准。张小姐很气愤,并在9月26日之后不来公司工作了,理由就是需要享受带薪年假。没想到,十一长假过后,外贸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张小姐予以辞退。张小姐不服,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为由提出仲裁申请,结果败诉。

  法官说法:《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上述规定中的“职工”具体包括哪些劳动者,条例并没有进一步规定。一般认为,带薪年休假只用于全日制的标准劳动关系职工,而对于非全日制和特殊劳动关系劳动者则不能够适用。需要注意的是,职工要想享受带薪年假,必须要在同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实践中,部分劳动者频繁跳槽,干几个月就换一家单位,那么这样的劳动者由于不能满足“连续工作满一年”这一个前提条件而会导致自己无法享受带薪年假这一权利。

  维权提示:通过上述案例我们知道了,入职不满一年就没有享受带薪年假的权利。那么符合了累计工作时间的条件,是否一定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与此同时,《条例》第八条还规定: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由此可见,要想享受当年的带薪年假,除了需要满足连续工作满一年这一条件外,还必须不能请假太多。实践中,就有部分劳动者因不满上述条件而申请休假,被驳回后起诉用人单位而败诉的。此时劳动者就得不偿失了。文章转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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