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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利放贷"行为是否属于刑事犯罪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7-03-31    作者:闫国田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利放贷"行为是否属于刑事犯罪有关问题的批复 
高利放贷是否属于犯罪?实践中,存在一些地方法院将高利放贷行为纳入“非法经营”这个口袋罪中的情形,除此之外,刑事制裁确实于法无据。即便如此,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的批复,对此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
 
2012)刑他字第13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1)粤高法刑二他字第16号《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以发放高利贷为业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请示》收悉。我院经研究认为,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此类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故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0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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