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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量刑中的加重情节

发布日期:2017-04-05    作者:高震律师
1、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具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等八种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应当根据抢劫的次数及数额、抢劫对人身的损害、对社会治安的危害等情况,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程度,并根据量刑规范化的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刑罚。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一般应并处没收财产。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1)抢劫致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2)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害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
 
  (3)具有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外的两种以上加重处罚情节,或者抢劫次数特别多、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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