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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在保证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该承担责任吗?

发布日期:2017-04-15    作者:许仙凤律师
第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而在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合同并未约定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正是因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才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该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视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虽然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因为保证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保证人在法律结果上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故这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责任,和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效果是一样的,可视为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直接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不必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第三种意见认为,保证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属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需要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在旁观者看来,“没有约定”,好像是明确的,而当事人则因为种种原因,一方认为有约定,另一方认为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则更复杂。在有约定的情况下,究竟是约定明确,还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能各执己见,一方认为约定明确,另一方认为约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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